与您聊聊“立案窗口”的那些事儿


  立案庭是法院的门面担当,是“第一窗口”

  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当事人

  每天要回答“十万个为什么”

  他们热情接待、耐心讲解

  细致指导、为民解忧

  即使面对一些无厘头的问题

  他们依然温柔以待

  今天就由法院立案庭的一名小同志

  与您聊聊立案的那些事儿~

  part1:立案材料需按要求提交。

  当事人甲:“同志,我要告张三、李四、王五、赵六,请问这个起诉状我要准备几份啊?”

  导诉员:“您好,您一共要准备5份,法院一份正本,四名被告每人各一份副本。”

  当事人甲:“复印这么多份呀,太浪费钱了,再说他们根本就不会来拿,我借条都有,你们直接判就好了!”

  温馨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因此,导诉员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指导诉讼的,诉讼程序,不容打折哦!

  part2:每位公民的诉讼权利平等。

  当事人乙:“我向黄世仁借了一笔钱,但是他是套路贷。我听说套路贷是违法的,可以不用还,他要是来起诉你们法院可千万别受理呀!”

  立案工作人员:“您好,每位公民的诉讼权利都是平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我们还是要受理的。当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查明可能涉嫌套路贷,承办法官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温馨提示:

  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以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因此,如果涉嫌套路贷,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part3:诉讼当事人必须是确定的对象。

  当事人丙:“我老乡借了我的钱,大家都叫他三哥,现在他跑路了,我只有他的电话和微信号,能不能告他?法院可不可以帮我抓到他?”

  立案工作人员:“您好,起诉需要提供被告准确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如果仅有外号和微信号,不是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立案条件,无法为您立案。”

  温馨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公民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事先预留对方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应当以转账形式进行。切记,与人交往若牵扯到利益问题,我们应该“先小人后君子”!

  part4:法院内禁止随意拍照

  当事人丁:“哇,第一次来法院,立案庭好明亮呀,工作人员的制服好漂亮啊,我得拍几张照片回去给朋友们看看!”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现在大家到一个新地方总喜欢拍照打卡留念,但是在法院拍照,有可能泄露审判机密,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因此,法院的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和法庭一样,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哦!

  part5:经常居住地需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当事人戊:“我是山东人,我要告我老乡,他欠我钱不还。”

  立案工作人员:“您好,请问你们双方是否在船营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是否有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当事人戊:“都没有。我们一起来这打工,三个月前刚到。

  立案工作人员:“您好,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您已经在船营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在我院起诉,如果没有,您可以去您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大家在他乡工作、生活时,记得及时去办理或续办暂住证、居住证,这不仅关系到诉讼权利,也关系到孩子教育、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权益。

  立案不打样,服务不缺位

  平凡的日子一帧一帧地重复着

  百姓的故事一件一件地演绎着

  诉讼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高低

  立案工作人员尽力体谅当事人的心情

  同时也需要冷静思考的专业度

  今天跟您聊聊立案这些事儿

  希望能与您一起

  守住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