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联保收款签凭证 今时起诉反告侵名誉


图片1_副本.jpg

正义之声网讯【肖继英 赵彦伟】日前,临江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2009年4月27日,王某某等六人作为借款人向临江农商行大栗子信用社申请农户联保借款共计28万元,其中王某某申请借款5万元。王某某起诉称当时其在被告单方面提供的所有手续上签字,但她并未实际收到贷款,现自己被列入不良贷款名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举证证明,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某某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请求能否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签署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其主张自己并未实际收到上述款项却在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准备好的手续上签字,显然有悖常理,且临江农商行出示的当日柜员交易流水显示当日支出50000元的流水号与王某某签字的贷款凭证的流水号一致,贷款凭证也载明转入账号为现金,故临江农商行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不良信贷信息并无不当。王某某要求临江农商行停止侵害,为其消除贷款不良记录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