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打印遗嘱”的效力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刘洋】典型案例: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韩父众多子女不予认可,要求共同分割财产。韩先生只能分得24%的份额,于...

正义之声网讯【刘洋】典型案例: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韩父众多子女不予认可,要求共同分割财产。韩先生只能分得24%的份额,于是诉至法院。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临江市人民法院特别提示:

由于此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法院审理时遇到打印遗嘱,只能参照自书或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如今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及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记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编辑: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