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依法普查
第3页:统计的历史:实践史:与人类历史一样久远,理论史:从《政治算术》算起,只有300多年。
人口普查年份与标准时间:1990年开始,10年一次,逢0的年份进行;2000、2010、2020年的11月1日是标准时间。1953、1964、1982、1990,均为7月1日。人口普查项目:1964年“本人成分”,2020年“身份证号码”
经济普查规定:5年一次,逢3与8的年份,但是第一次经济普查就是逢4.为什么?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法:GDP=总产出-中间投入。收入法: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支出法:GDP=总消费+总投资+净出口。2020年5月才开两会,没有提经济增长目标,2021年为6%以上。2020年完成情况:全国2.3%,全省3.8%,全市3.9%。
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发表于1983年,中华民国统计法发表于1932年。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始于周朝。早在春秋时,齐国明相管仲就提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其中的“数”就是指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统计数字。可见当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古代的统计意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据《周礼》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规定:“(即漏报户口者,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统计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公布了《户口普查法》。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
第8页:四种分类,依制定部门划分。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12页:失察,指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对领导的高要求。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19页:三次迟报视同为拒报。
第20页: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必须设置。这是统计报表的基础,是执法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23页:记过处分。12个月。某市级干部主动要求早一点得到记过,刚好及时提拔副师级。几年前,城步常务副县长因为处分有3个月未到期,没有当上县长。
第28页:统计调查的分类:全面(普查、全面报表)、非全面(重点、典型、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