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集体土地拆迁纠纷的依据与范围、拆迁补偿方式、拆迁纠纷主要类型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依据与范围

当前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其征收应予补偿;二是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三是《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组织、个人房屋应予征收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并无规定,具体实操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际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因为区域发展的不同,导致不同省市、不同乡镇、甚至同一乡镇不同村落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为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法律禁止未办理土地征收而直接拆迁房屋的情况。国家据此制度征收房屋必然是先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对农民住房拆迁要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概括起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异地自建三种。(1)货币补偿,即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征收人作价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的,考虑按重置价格评估的补偿金额偏低,有些地方规定数倍于评估价格的奖励作为变相补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同。(2)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被拆迁农户提供有产权的安置房屋。(3)异地自建,即征收人异地安排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并提供建设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的补偿方式。此种方式对住宅用房及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均适用,异地安排的用地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相同,且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村庄规划要求。对于边远、分散、不适合集中安置的被征收人,以及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的集体企业,异地自建是不二之选。

 (三)当前集体土地拆迁纠纷主要类型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种,对于广大农村居民而言,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更为直观与直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老城区的改造已进入尾声,大量的土地需求必然发生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因此,目前的绝大多数的拆迁都发生在集体土地。无论是土地一级开发,还是棚户区改造,绝大多数涉及拆迁的矛盾多发生在村民与乡镇政府或区县一级政府之间。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政纠纷,也必然增多。本书以宅基地为切入点,重点论述涉及宅基地拆迁时的行政纠纷案件,其他涉及承包土地、林地等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纠纷,本书未收录。

司法实践中,涉及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拆迁行政纠纷,包括行政强制纠纷案件和行政裁决案件。涉及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拆迁除行政纠纷外,还涉及民事纠纷,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最为常见。此外,因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分配出现矛盾,也有案外人主张相关的拆迁利益等,此类民事纠纷常常伴随着继承、分家析产、离婚后财产分割等,因此处理起来很困难。另一类案件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或在拆迁过程中,原房主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如何处理,拆迁款如何分配等问题。

本文摘自《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与案例解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宅基地与集体土地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私信我们,免费获取《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与案例解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