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申请书”,某村委会申请撤销丁某监护人资格案。据了解,丁某有酗酒、家暴恶习,对儿子小明(化名,下同)也是不管不问,丁某的家暴行为已经给小明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以至于小明放学后宁可流浪街头,也不愿意回家与丁某居住。
该案是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一案,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也根据《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临江人民法院关于共同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意见》支持起诉。
经查明,丁某系某村村民,与前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带走抚养,现已无法联系。丁某因刑事犯罪自2000年服刑至2006年,之后去外地打工。2008年,丁某与一外地女子回到临江市时,该女子已经生育小明,之后该女子出走不知去向,丁某也经常不在家居住,小明就跟随祖父母生活。丁某未与小明母亲办理结婚登记,且小明母亲系外地人员,无法联系,也无法知晓小明外祖父母的信息。小明跟随祖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后到临江市孤儿院生活。后因临江市孤儿院解散,小明继续回家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丁某没有自己住房,仅偶尔回来住在父母家中。丁某于2020年回来居住期间又因盗窃接受三个月管教,期满回家后经常酗酒、打骂父母及孩子,导致小明不敢回家居住,经常流落在外。现小明的祖父母均80多岁,不堪忍受丁某的家暴,已到临江市社会服务福利中心生活,无力继续抚养小明。小明的三个姑姑均在外地生活,且经济条件一般,均不愿意抚养小明,故某村民委员会特申请撤销丁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愿意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作为小明父亲,本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使小明健康快乐的成长,但丁某拒不尽作为父亲的责任,既不对小明提供经济供养,也不对小明进行关心、关爱。丁某经常酗酒且酒后多次实施家暴,这使小明产生严重心理阴影,以致小明宁可流落街头也不愿意回家与丁某居住。丁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小明的身心健康,某村委会申请撤销丁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小明的祖父母均已年迈,已无力抚养小明,小明的母亲出走多年,不知去向,也无外祖父母相关信息,小明同父异母的哥哥也去往外地多年,无法联系,现某村委会愿意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小明也同意某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为给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小明健康成长,本院指定某村民委员会为小明的监护人。经后续跟进,小明现已被送到某儿童福利院生活并就近入学。
临江市人民法院提醒,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应当继续履行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想恢复监护人资格,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调查,且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编辑:李海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