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收成不好的损失究竟谁来承担?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但是,最近村民于某和王某
却因为玉米的收成问题犯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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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而且是地邻关系,2021年春季,原告挨着被告的土地种植了7亩多地的玉米,被告种植了马铃薯。2021年6月,被告给其种植的马铃薯喷洒农药时,对原告种植的玉米产生了药害,大部分玉米秧苗死亡。当时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用自己种植的7亩玉米地与原告受其药害的7亩玉米地互换,并签订了协议。协议上约定:“兹有王某把高某(于某丈夫)家青苗药死,经双方协商,同意换地,各自不行反悔,以此为证。经手人:刘某。甲方于某,乙方王某。”
原告表示,当时与被告口头约定如果被告的玉米品种不好,该协议就无效,现在玉米快到成熟期了,但是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特别不好,大部分玉米不接穗,无法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后,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表示,当时协商后两家达成协议,并没有胁迫原告,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也有证人,原告也按了手印,现在玉米收成不好是由于原告喷腻虫的药不及时所以有影响,但是问题不严重,不同意赔偿。
扶余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喷洒农药将原告家玉米药死后,经村委会治保主任主持及测量,已将原、被告双方同等面积的玉米地块进行交换,并签订了协议,且已于签订协议之时实际交付,应视为双方对该事宜已经解决。且农作物的长势和产量受天气、管理、施肥、除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交换后的各项风险责任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要害造成的玉米损失1万元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编温馨提示:
其实地邻之间,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所以一旦遭受损失的时候,一定要查清受损原因,明确各项风险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