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洪欣 张黎】“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不实行三包”、“先签收后验货”、“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本店禁止自带酒水”……日常出门消费过程中,各种商家贴出类似的标语几乎成为了一...

正义之声网讯【洪欣 张黎】“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不实行三包”、“先签收后验货”、“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本店禁止自带酒水”……日常出门消费过程中,各种商家贴出类似的标语几乎成为了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而这种“普遍存在”很容易产生一种“合理性”的错觉,大部分人在消费时遇到这种商家单方面贴出的条款都会选择默认,并不会产生维权意识。殊不知,正是这种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小事”, 才是与自身权益紧密相连的,才更应该引起关注和重视。正因如此,在一年一度的3.15即将来临之际,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

在商家众多的“霸王条款”之中,“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应该是最常见且与生活最密切的一条。毕竟,“对酒当歌,人生几何?”吃饭时总少不了推杯换盏,少酌几杯。但在就餐时,就是因为有一些商家在墙上张贴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字样,消费者便需要支付高于市场许多的价格购买店里的酒水,这其实就是在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在某饭店用餐,用餐前甲从超市买来白酒带入饭店内。最后甲结账时,被该饭店多扣除200元,询问店员后被告知,该店禁止自带酒水,违者需罚款。甲交完罚款后,将该饭店起诉至人民法院。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例中的当事人至少还有一定的维权意识。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证实该饭店内确有悬挂“禁止自带酒水”的标志和字样,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有关条例依法判决商家退回罚款。

这样的实际案例的最大价值即在于可以逐渐让广大消费者走出“认识误区”,勇于维护自身权益,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会成为“守护群众切身合法利益”的强力后盾。遇到“霸王条款”时,消费者首先要与商家进行协商,指出其不合理的地方,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若商家拒不承认,消费者要明确拒绝“霸王条款”的消费,可通过必要手段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不断的“从我做起”、“积少成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商家规范经营,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促进良性循环。

普法小贴士: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民法典》第135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