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一心抗疫情 法官为您解困扰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 【赵彦伟】面临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事人起诉、应诉存在诸多不便,这使得一些当事人暂时无法参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关民事案件而倍感焦虑。其实,大家不必焦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正义之声网讯 【赵彦伟】面临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事人起诉、应诉存在诸多不便,这使得一些当事人暂时无法参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关民事案件而倍感焦虑。

其实,大家不必焦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有明确规定,在面对突发事件或遇不可抗拒事由时,民事诉讼在案件的程序上是符合中止的条件的。这就意味着,面对疫情影响下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况,诉讼程序将会中止。同时,法律对于恢复诉讼的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中止事由消失时便恢复诉讼。

每一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有诉讼案件正在进行的当事人在权威部门宣布正式解除限制后,及时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以免影响您的相应权益。

普法小贴士: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效缓解大家的诉讼焦虑,临江市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和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对于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对于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不可抗拒事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依法抗疫——新冠肺炎法律热点160问》里例举了以下四种情形。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因被才去隔离措施或被限制交通出行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或限制交通出行而提出中止诉讼的;

(四)为有利于新冠肺炎的防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当然,是否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还需结合各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类型综合判断。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