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责任谁来担?


 案件情况

2023年5月17日,长岭县太平山镇某学校的杨某下课期间在操场的单杠旁边玩,同班的常某在单杠上独自玩耍,两位同学之间没有交流,常某从单杠上下来后突然推了杨某一下,使杨某腹部撞到单杠上,导致腹部疼痛,蹲在地上不能起来。一个小时后,班主任联系了杨某、常某双方家长。杨某母亲高某到学校后,看到孩子状态不好、情况非常严重,要求常某父亲常某某带孩子去医院治疗。经长岭县人民医院诊断,杨某为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左侧气胸,住院治疗6天,医疗费共6967.45元。经鉴定,杨某的护理期应以伤后15日为宜,营养期应以伤后15日为宜。因协商未果,杨某母亲高某将常某、常某父母及太平山镇某学校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4222.65元。
先行调解
受案后,太平山人民法庭庭长尹万新高度重视,本着调解矛盾、高效解决的原则,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事件原委。原告主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没有及时带孩子去医院,请求共同承担责任。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受伤是由被告常某造成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同意赔偿。在几番沟通调解无果后,太平山法庭依法进行开庭审理。
直击庭审
庭审中,长岭县太平山镇某学校辩称已尽到监管义务,但认可承担20%左右的赔偿责任。被告法定代理人常某某、王某辩称杨某的伤情非常某导致,其自身有基础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鉴定意见的护理期及营养期亦不予认可。
另查明,事发当天现场,有学生目击并讲述,确系常某推了杨某,使杨某肋部撞到单杠。
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 年修正)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常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7.27 元;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17.40 元。
判后答疑
    宣判后,尹万新耐心进行了判后答疑,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部分,主动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各方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对学生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