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珉:公正、高效、廉洁、规范——论入世后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提纲)


一、公正、高效——政府行为追求的核心价值

(一)政府行为的“公正”价值。入世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良好”首先体现在“公正”上。在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中,都贯穿了公正的精神,公正应是政府行为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要求政府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均应一视同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政府的公正行为必须是法定的规范行为,要公正执法,还要保证规则本身的正义性、科学性、公开性。

(二)政府行为的“高效”价值。高效是实现政府行政效益的重要保证。作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服务职能的政府,必须增强便民意识,在最短时间内以最高效率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否则将会拖延市场主体的竞争机会甚至制胜先机;而作为履行裁判职能的政府,无论是制定和执行规则,也必须运作高效,否则将延长政策时滞,导致监督和控制失灵。

二、廉洁——政府行为公正、高效的内在保证

一个公正、高效运作的政府必须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它要求作为市场准入、市场通行、市场出局裁判者的政府,必须廉洁奉公。不廉洁将无公正可言,不能以腐败去换取高效,不廉洁的高效势必损害公正,损害政府权威,最终导致政府管理行为的无效。

三、规范——政府行为公正、高效的强制保障

世贸组织的大部分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规则,世贸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

(一)政府行为的“实体”规范。入世后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之一,是政府的职能要通过设定规则来实现。政府行为的公正和效率要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和依法执行活动中,不能以脱离规则的公平道德和效率观念来对抗法律规范。

(二)政府行为的“程序”规范。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程序合法,按照规则来管理社会事务,不能为单纯追求效率而违背法定程序。政府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200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