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社會倫理觀的遞弱形式為:仁—義—禮—法,仁為最高倫理狀態,法為最底層倫理關係處理的尺度。
“制度”是從“仁”至“法”的一種表現形式,從“制度”中,就可以看到這個“制度”所統攝的區域或組織的治理狀態和社會性生存環境及思想水準。
任何地方,只要有人群居,就一定會有制度,那是一定的,沒有成文的,就有例案的;沒有明確的就是明確的。
在傳統中國“民主制度”,多存於部落制社會,從“大一統”之後,“制度”都是服務並服從於社會統一治理原則的,那誰決定了制度?絕不是制度的擬寫者,更不是芸芸眾生,只能是,也只會是那個擁有“合法的公共事務處置權”的“最高利益的權威性分配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形式內的一群少數人。
那麼,“仁”或“法”,其實是什麼,自然不言而喻了。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