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冯兴吾

冯兴吾,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安徽省宣城市人,先后毕业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大学、华东政法学院,2002年5月安徽大学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结业,现任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主任。  1986年从事司法业务、1990年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993年从事公证业务工作,长期担任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中央、省部级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探析》入选《世纪之交·中国金融改革论文集》、《谈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入选《中国行长(经理)研究文选(1998年版)》、《银行债权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入选《中国行长(经理)研究文选(1999年版)》、《谈撤销权在银行业务中的运用》入选《中国行长(经理)研究文选(2000年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之法律研究》入选《中国行长(经理)研究文选(2001年版)》、《个人购房的问题及对策》入选《中国行长(经理)研究文选(2002年版)》、《论货款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及对策》入选《中国管理科学文库》、《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入选《中国社会科学文选》、《论企业改制中银行债权保全》在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被评为

公证法律的经济分析


内容摘要:法律与经济的联姻并不是一件十分新鲜的事情,即便是市场以外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也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东西。但是,法学研究与经济学研究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技术基础上都是不同的。本文通过对公证法律市场的经济分析,了解公证法律供给与公证法律需求的关系,并试图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公证 经济分析 强制性供给     
    公证(nota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一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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