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高波

博士,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职于南京大学经济学院;现任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兼任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济政策专家委员会专家,江苏省房地产经济学会副会长,江苏省经济学会副秘书长等职。宁沪高速独立董事。
出版了《文化资本、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浙商与粤商成长经验的研究》、《发展经济学:要素、路径与战略》、《现代房地产经济学》等著作10余部,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正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20多篇,主持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67201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JY08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8AJY010)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5JA790036)等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0多项,正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25)“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研究”等研究课题,获得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0多项。

推广房产税应先减税


   我一直坚持认为房产税属地方税种,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更好地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这是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也是国际惯例。但这一效果不明显,也就是说,试点城市只公布了如何收,其他的不详细。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的已有研究(测算)均发现,开征或提高地方房地产税会导致整体税收水平更大幅度的下降。从长期看,上海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会有抑制房地产投机的效果,而重庆方案效果不明显。

 
  但是,要把房产税改革纳入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我们建议首先要减税,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到8000-10000元,并减轻个人和企业税负;其次要对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进行清理,取消有关不合理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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