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栾晓锋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从事房地产行业财务工作,对房地产财税问题进行不断地学习和思考。 个人爱好:热爱大自然,珍爱生命 座右铭: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按分配方式可分以下两种:

  一、以分配开发产品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1:2006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南苑小区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吸收乙公司投资900万元,丙公司投资300万元,三方约定,房产建成后,乙公司可得3000m2,丙公司可得1000m2,剩余归甲公司所有,当年11月南苑小区开发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2800元/m2。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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