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与促进劳动力流动
曹思源
这是为《工人日报》所写《同职工谈企业破产法》系列讲话9篇中的第5篇,原载于该报1983年8月12日第2版。
有的同志说,按照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虽然只是极少数,但是这极少数企业的职工毕竟还是要失去原有的工作,这岂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有劳动权利的规定吗?
其实,并非如此。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但劳动权利的实现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者只有同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才能从事劳动,实现其劳动的权利。一个企业经营破产了,生产资料不得不用去还债,于是这个企业的职工便失去了一次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机会,即暂时失去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