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钱卫清

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出生,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1985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首届学员;中国高级法官首批专家型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票据法》、《证券法》专业结业。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钱卫清在法院工作二十余年,历经我国四级法院。1977年至1992年先后任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法官、上饶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庭长、副院长;1992年至1998年曾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及经济审判庭正处级审判员、副庭长、高级法官;其中1995年、1996年、1998年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交流工作。先后从事过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承办过上千件各类案件,所办案件质量高、效果好,具有十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钱卫清从事法官工作业绩突出,从事律师业又获得了骄人的业绩。从事律师工作后,集二十余年审判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追求公正、勤勉尽责、竭诚服务的方式认真接办每一件委托事

内部制度带来的经营风险


  一家中字头的大型央企A早年的一个地产项目位于深圳市中心。在前期筹资、招商的过程中,与一家位列世界500强的日本跨国公司B的连锁商场业务部门进行接触。几轮谈判后,日企B以非常低的固定租金与央企B签订了二十年的租赁协议,并同时约定在卖场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与固定租金两者之间,从低计算租金(也就是说,如果营业额偏低的话,在租金上还有优惠的余地。)。租赁方预付固定租金,次年度进行结算。

  前三年日企B的营业额非常低,投入的资源与成本也非常小,营业面积使用率不到10%;三年之后,商圈逐步成型,营业额“翻着跟头”增长。然而,日方按照自己的财务会计方法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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