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陈宁

陈宁律师担任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咨询顾问及多家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经营、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其参与的项目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等非诉业务标的额累计达数十亿元。诉讼领域,陈宁律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具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对劳动合同法有较为深刻的研究,同时,陈宁律师还成功代理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作协议纠纷、物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等案件。

大连版“限购令”出台,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


大连版“限购令”出台
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


■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减半收

■新商报记者孙广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下称《规范预售通知》),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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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房贷政策难预见 新政影响买家解约有效


法院称房贷政策难预见 新政影响买家解约有效

     新政影响买房买家解约有效

    法院认定禁发三套房贷款政策无法预见 判开发商退还定金及首付

  签下购房协议当天,国务院就出台禁止为第三套房发放贷款的楼市新政,这让已经交了定金和部分首付的刘先生无力再购买,但开发商却拒绝退款。

 
    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刘先生不构成违约,开发商须全额退款。这是楼市新政引发的解约潮中,首起判决开发商败诉的案件。
  刘先生和妻子在怀柔区各有一套房产,今年4月17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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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医疗纠纷类(二)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医疗纠纷类(二)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十一)诊断不明即化疗,肿瘤医院要担责
(十二)瘦身针导致顾客中毒,美容院被判赔偿11万
(十三)急诊死亡索赔偿,  举证不能判驳回
(十四)医院误诊病人死,家属获赔二十万
(十五)无证接种疫苗,致人死亡应赔
(十六)精神病人入厕摔伤致残,医院未尽责赔偿
(十七)产前检查过错致使缺陷婴儿出生,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八)医院未尽后合同义务致患者损害应担责——张青云诉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
(十九)病变组织不切除,医疗过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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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一)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一)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目录:
(一)因食物中有异物,餐馆被判退还餐费
(二)包间费用不早说,餐厅收钱要返还
(三)用户因垃圾短信状告移动,法院调解后原告获赔撤诉
(四)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用品是法定义务,餐馆收取1元消毒餐具费被判返还
(五)入住18小时收一天半房费,旅客质疑退房行规起诉被驳回
(六)消费者称酒店提供“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被驳回
(七)客人就餐车停门口丢失,未尽义务酒店担责三成
(八)自行服用处方药出现反应告药企,法院判决未尽注意义务驳回诉求
(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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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无效的,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又称固有利益)损失,信赖利益 损失主要是指实际损失、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对于何谓“可预见的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尤其在房屋买卖纠纷中,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溢价损失,存在较大争议。人民法院报登载的这则案例,为各地法院树立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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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被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未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
被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原告张某到被告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7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3月31。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700元,合同期满双方末续签劳动合。被告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六均安排原告工作但未予补休。2010年3月8日,原告以被告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没有给付加班费等理由提出辞职。原告离职后,由于2009年4月1日之后无书面劳动合同,社保中心不予接收原告档案,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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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十三)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十三)
——物件损害责任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系关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相关概念
(1)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地面上建造的、能为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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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十二)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十二)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系关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规定。
1、归责原则
动物致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任的过错进行举证来实现。
2、免责事由
(1)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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