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大多都已进入退休或垂暮之年,基于法律意识的不足,大多数企业家没有在身前将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系统有效规划,导致身后因股权继承问题纠纷不断,衍生出一系列股权继承的疑难问题,本指引就此予以释惑。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障碍源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