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姚中秋

独立学者,现居北京。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法研究所研究员、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大学接受历史学训练,但热衷理论研习。从1998年以来,长期从事时评写作,为国内重要时政、财经媒体上撰写经济、政治、文化评论。部分文章结集为《为什么是市场》、《权力的现状》两书。 学术研究集中于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现代中国的宪政主义传统,著有《立宪的技艺》,《现代中国的立国之道,第一卷》等。翻译出版阿克顿著《法国大革命讲稿》、布鲁诺•莱奥尼著《自由与法律》、霍布斯著《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卡尔•门格尔著《经济学方法论探究》、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货币的非国家化》、波考克著《古代宪制与封建法》等十余种。

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律师介入,并且认真地为当事人辩护,恰恰能够起到牵制公检法部门行为不超出法律的作用。而这样的程序反而能够赋予相关结果以足够合法性,进而可能起到防范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功能。

 

关于社会治理,过去几十年来,某些人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一元化思维,因而很难理解独立的司法对于优良治理的决定性意义,也不能理解律师对于优良治理的重大作用。我国的律师制度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但律师的角色迄今依然十分尴尬。作为律师们的婆婆的司法部高官最近的一番话,也足以让律师们进一步觉得手足无措。

 

司法部一位高官近日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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