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应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男,1957年11月生,浙江仙居人,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浙江大学行政管理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   浙江省黄岩县城关镇派出所所长;   黄岩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台州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党组副书记;   台州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行署公安处处长;   1992年,任绍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1995年,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1999年,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   2003年06月,任浙江省纪委副书记;   2003年09月,任浙江省监察厅厅长;   2005年12月,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党组书记;   2006年01月,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7年12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8年01月,起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

法治是新时期社会管理最根本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着力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建立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
 
  建立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首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社会管理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将法治作为党和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根本理念、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将法治的方法运用到管理的全过程,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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