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冼国明

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校长助理,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跨国公司及其在华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为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会、环境、社会弱势群体及整个社会利益等。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把CSR界定为企业如何与社会需求和目标联系起来,并对其产生影响。

  欧盟则把CSR定义为,公司在自愿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密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过程中,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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