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王洪军

王洪军,男,汉族,专职律师,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本律师为人诚信、友善、富有同情心、责任感,秉承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理念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办案实践中,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巧妙结合,力求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王洪军律师创办的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商务型的新型律师事务所,根植齐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律所崇尚并践行团结拼搏、分工合作、相互照应、共同发展的团队运作理念与模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独特、务实的商业见解和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让客户体验到我们服务的与众不同。
      律所不止步于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而更加关注提供服务的过程。通过团队运作,调动全所资源,以专业的经验、深入的法律见解,不但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还为客户创造商业机遇,促进客户的合作。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

王洪军律师 电话:15666779658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4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针对异质人工授精中以丈夫以外的人为精子提供者的情况下,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者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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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

                       王洪军律师 15666779658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认为: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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