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有限公司股东共计3人,分别为张某、贾某、田某,其中贾某应出资15万元,但资金迄今没有到位。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逐判决贾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张某和田某对贾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一、公司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里隐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指公司成立后所有的经营收入积累归公司所有,以及公司成... |
股东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
1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