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经济-01:导言:网上售酒无需酒瓶
思想的经济-02:剑-比特-文本
思想的经济-03:信息分类学
思想的经济-04:在网络空间里索取报酬
[作者]John Perry Barlow,电子前锋基金会(EFF)创办人之一,全球电子联结(WELL)董事会成员,CSC先锋团(VanguardGroupofCSC)和全球商务网络(GBN)顾问。经常撰写文章或发表演讲,讨论社会虚拟化的议题,是网络安全、虚拟现实、知识产权等主题的评论家。早在互联网初创时期,他就被称为网络界的土狼——“负责往外跑,越过营火范围,进入黑暗,然后回来通报四面八方发生的变化”。著名的《网际空间之独立宣言》的作者。
[译者]王绍祥 林永青 于1999年
导言: 在网上售酒无需酒瓶
如果说自然真的赋予了人类一种为人类所独有的、又最不易受外力左右的财富,那就是被称之为思想的能力。如果一个人不想把自己的思想公诸于众,那么思想就为个人所独有。但一旦思想被公诸于众,思想就会深入每个人的头脑,即使接受者试图放弃也无济于事。它的另一个特征是:每个人对思想的把握程度是一样的,因为任何一个人所掌握的都是这一思想的全部。从我这里获得了思想的人们从中受到了教益,而我的思想也不见得有分毫损失;正如有人向我借火点蜡烛一样,蜡烛点燃了,我也不至于失去光明。思想可以自由自在地在全球范围传播,人类的道德水准和知识水平因此得到了提高,自身条件得到了改善。这一切似乎都是自然法则刻意的安排、善意的施予。自然创造了思想,思想如火焰一般,无往不前、无所不在,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丝毫减弱的趋势;同时它又如同空气,我们可以在其间呼吸、在其间活动、在其间生存;它既不局限于某个人,也不会为某个人所独有。所以“创造”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个财产问题。(托马斯-杰弗逊,美国第2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人)
长久以来,我一直在网络空间苦苦摸索。在虚拟世界里可以找得到的几乎每种法律的、道德的、政府的和社会的难题中,似乎都有着一个巨大的、谜一样的东西亟待解决,即数字化产权问题。
这个谜是这样的:如果在不需要任何成本,不为我们所知,甚至,还继续为我们所有的情况下,我们的财产可以被无穷无尽地复制,同时,又可以在转瞬之间传遍全世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它呢?
对于我们脑力劳动的果实我们应当如何索取报酬呢?同时,如果我们无法得到报酬,那么何以保证这类工作的继续进行、继续传播呢?
对于这样一种全新的挑战我们毫无头绪,而且,显然是我们无法阻拦的一种(严格说来并不算是任何实物形态的)飞速发展的数字化进程,所以,事实上,我们正驾乘着一艘渐渐沉没的船只驶向未来。
人们建造这艘船——由版权和专利法累集起来的法则——是企望承载与它现在即将承载的雾状货物完全不同的表达形式和方法。然而,无论是由里及外,还是由外及里,它都在漏水。
为了让这艘旧船依然能够浮在水面上,在健全法律方面我们做了如下的努力。它主要有三种形式:手忙脚乱地重新安排座位;郑重地警告乘客:如果船沉了,他们将面对严厉的刑罚;面无表情,目光呆滞地将一切推脱得一干二净。
人们无法将房地产法重新修订,以涉及广播的幅射范围(事实上,这和人们的在此的企图很相近)。同样,知识产权法也无法修修补补,或扩大其覆盖面来涉及数字化表达方式的每个角落。我们必须找到一系列全新的方法来顺应这一全新的态势。
大多数真正创造了“软财产”的人--程序员,电脑玩家和网上冲浪者--已经知道了这一点。不幸的却是,无论是其效力的公司、还是这些公司所雇用的律师,在非物质产品方面都没有足够的直接经验,所以,他们也搞不懂为什么有那么多问题。他们的所作所为--要么荒唐地修订旧法律,要么将旧法律强加于人--让人觉得似乎旧法律还是行之有效的。他们错了。
谜的产生是简单的,而破解这个谜却是复杂的。在实物这一层面上各种各样的产权法都可以找到明确的界定,而数字化技术却使信息脱胎换骨,脱离了实物这一层面。
纵观版权史和专利史,思想家对于产权的索求并不集中于他们的思想,而集中于思想表达方式。这些思想本身,以及对世界现象的揭示都被认为是人类共有的财产。为声称权益,比如版权,对于传达了特定思想,或揭示了事物规律的准确的表达法的人们可以要求专有权。
无论是书籍还是器件,当原创者的思想迸发出来,或变成某种实物,即“言语变成了血肉之躯”的那一瞬间,专有权就出现了。继书籍之后而来的其它商业媒体(包括书籍)并没有改变这一瞬间的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法律只保护表达方式,而且,除了极少数例外(以及新近出现的例外),表达即以实物方式来体现。
保护“物理的”表达法有其便利之处。版权法的“工作”卓有成效,出一本书毕竟不容易。再者,书籍将内容“凝固”于某种形式之内,无论是改头换面还是要翻版都有很大难度。出版或传播盗版书籍是显而易见的行为,所以,要把盗版者当场抓住还算容易。最后,和浩如烟海的词汇和意象不同的是,书籍有物质的封面,人们可以在上面粘贴版权公告,出版社标记和价码。
再看一看专利。思想到实物的转换过程更为重要。一直以来,专利要么是用来描述利用物质给提供人们某种服务的形式,要么是用来描述实物化发生的过程。无论是哪一种方式,专利的核心思想都是物质结果。如果由于物质条件限制而无法达到某个预期目标,那么专利的申请就会被回绝。无论是克莱因瓶还是丝制的铲子都无法申请专利。因为专利必须成为某种“东西”,而且这种“东西”(从物质的意义上)必须“有用”。
所以创作权和著述权是与实际世界中的行为息息相关的。可以取得报酬的不是思想,而是将它们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出于实用性的目的,价值体现于实物而不是体现于被表达的思想。
换言之,瓶子可以得到保护,但酒却不能。现在,随着信息进入了网络空间,思想的容身处所--瓶子--正在消失。随着数字化的到来,现在我们已经能够用一种“超级大瓶”--由1和0构成的复杂且高度流动的模式--来替代从前所有的信息贮藏方式。
但是,上网后,无论是我们所熟悉的实物瓶或数字瓶,还是软盘、光盘和其它离散的、集成薄膜包装的比特包都会消失。虽然因特网或许永远都无法覆盖地球上的每一台电脑,但是,它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在增长,我们可以预计在将来它将是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体,或许,最终,它还将成为信息传播的唯一媒体。
一旦这成为现实,信息时代的所有物品--包含在书籍、电影挎贝、磁带或通讯中的所有表达方式--都将以纯粹的思想或某种与思想极为相似的东西存在:以光速在网上飞奔的伏特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可以通过闪烁的屏幕或传递而来的声音真切地看到或听到它,但是,人们却无法触摸它或实现传统意思上的“占为己有”。
或许有人说信息也需要某种实际表现方式,比如在远方服务器的巨大硬盘上它会以某种磁性介质而存在,但是,这不是肉眼可以看到的或我们所说的“瓶子”。
有的人还会说自从有了收音机后,我们就有了“非瓶装”的表达方式。或许他们是对的。但是,在人类广播史上,大部分时候都不存在一种可以用电磁以太来把握、并以某种品质相当于商务软件包的东西去复制软物品的便捷方式。直到最近才有所变化,但是,为适应这种变化,我们在法律上或技术上还做得太少太少。
一般说来,广播产品的付款方式是不成问题的。客户本身就是产品。广播媒体通过出售收听率/收视率给广告商,由政府收税或寻求赞助得以维持。
维持广播事业的每一种模式都不是完美无暇的。广告商或政府的支持几乎无可避免地玷污了商品递送的纯粹性。再者,直销渐渐使得广告人支持这一模式也被扼杀了。
广播媒体为虚拟产品提供了另一种版税支付方式--即广播公司通过诸如ASCAP和BMI这样的组织向作曲者支付稿酬。但是我个人作为ASCAP的成员,我敢保证这不是我们应该效法的模式。监督措施只能说是极为相近的。但在其收入系统中并没有相应的会计系统。它并不是真的那么有效。说真的。
无论如何,如果没有我们实际衡量思想表达方式的老方法,及如果没有非实物交易的成功新模式,我们简直就不知道如何可靠地为智力产品付酬。更糟的是,这是在人类的思想取代阳光和矿产作为新财富源泉的时候到来的。
再者,现有的版权法和专利法越来越难以实施。这已将知识产权和思想自由交流的终极源泉置于危险的境地了。
即,在一个重要商务文章看起来似乎和演讲并无区别,甚至混为一谈,而且保护著作权的措施已显得力不从心的社会里,设法通过更广泛地、力度更大地推行现有法律,自然会威胁到言论自由。
未来对自由的最大约束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于因试图强制保护某种已无法用实际有效性、或社会共识,来保护其利益的公司组织的法律部门。
再者,杰弗逊和他的同仁们一道撰写《启蒙》时,他们设计了一种制度。后来,这种制度成了美国版权法。当初,他们的首要目的在于保证知识的广泛传播而不是利润。利润是将思想送进图书馆和新共和国头脑中的燃料。图书馆会购买书籍,就为作者们的脑力劳动提供了报酬。否则,在“无法约束”的情况下,公众就会自由地获得这些思想。但是,如果没有书,图书馆有什么用呢?如果社会没有为思想的创造收取一定的报酬,那么它怎么有钱去传播思想呢?
使事情变得更复杂的是,不仅知识产权依赖于存在的现实的瓶子,而且数字化技术也正在抹杀实际世界中的司法辖区,同时,取而代之的是无边无际的,而且或许永久都是无法无天的网络海洋。
网络空间不仅没有国界或地界,而且对何为犯罪也没有一个明晰的文化界定,所以,犯罪现场无所不在,制裁手段难以定夺。在两个半球,欧洲文化和亚洲文化对于知识产权的、因不同阐释而悬而未决的、基本的分岐都只会恶化。
即使数字化环境十分地方化的地方,权责也很难衡量。今年秋季,一群音乐出版商对Compuserve公司提出了上诉,因为该公司允许用户上载音乐,而这些音乐又可能为其他用户所获得。但是,因为Compuserve公司根本就无法控制订户之间的比特流,所以,它应该不必为这些非法“出版”的音乐作品负责。
自从闪族人将楔形文字刻入湿的粘土,并把它称之为“贮藏的谷物”后,产权观念、价值观、所有权观念和财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变化。只有极少数人意识到这种巨大的变化,而他们当中只有极其个别的人是律师或政府官员。
那些的的确确看到这些变化的人们应当做好心理准备。如果我们继续用显然越来越没效果、而且其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弥顽不化的旧方法来保护新的产权形式,那必将导致司法和社会系统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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