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我国以财政收入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结构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之二)


 3.建立国有企业强制分红派现制度

理论上而言,我国对于国有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权不是体现在对于国有企业管理权上,而是体现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收益的分红派现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的发展使股份公司突破了所有制属性的限制,实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股东对于企业所有权的权力属性主要表现在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经营收益的分红派现上面。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都已成为股份制上市公司,一方面国有企业通过上市的方式从市场募集了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对于股东的分红派现数量较少,多数公司分红派现的数额远低于其从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数额。每年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分红派现或利润数额较少,以2010年为例,国有企业实际实现利润为2万亿元,而实际上缴的利润仅为 440 亿元(含国有上市公司),仅占当年财政收入的0.5%。国家之所以以股东身份从国有企业取得较少的分红派现或利润数额,其一方面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计不科学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前期对于国有股权属性的体现形式不明确有关。有鉴如此,当前为了更好体现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属性,发挥我国公有制的优势,促进国有企业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模式经营,就有必要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有效创新的基础之上,对于国有企业建立强制性的分红派现制度,通过强制分红派现制度的实施,实现国有企业经营的优胜劣汰,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股股东与非国有股股东利益相统一的平台体系。以此增加财政收入,为我国税收制度转型和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创造有利条件。

4.进一步提高金融投资水平,增加国家主权基金从国外从事金融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份额

从金融投资的收益属性来看,理论上而言,来自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收益,其并不能作为国民收入的增量来计入国民收入总量,而只是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从银行来看,我国银行收益主要来自于存贷差,其实现的收益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在银行与居民之间的再分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基金以及券商等金融机构,其实现的收益实际上主要来自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亏损或投资付出,其本身没有创造任何增量国民收入,因此,这部分收益实际上也是属于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鉴于上述分析,当前要实现国民收入增量的进一步扩张,从金融角度分析,就必须扩大金融部门的业务范围,提高金融部门的对外投资水平,使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实现由存贷差向中间业务的转变;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证券基金以及券商等金融机构从国外金融市场获得的投资收益,实现国民收入由国外向国内的流入,进而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增量国民收入。理论上而言,一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其实质上是本国投资者赚取外国投资者的钱,而不是外国投资者赚取本国投资者的钱,否则,这种为国际化而国际化的改革举措,就会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其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加剧一国的金融风险。

5.适当降低国债发行规模,控制金融风险

如前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国债绝对累积规模仍然较低,国债负担率水平依然不高,但是,考虑我国国债的支出效率、累积规模惯性增长和被动发债等因素,考虑数额不明的地方债因素,我国国债以及地方债规模过大所累积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其一方面要求在增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国债的发行规模;另一方面,通过缩减财政支出规模的方式,减少财政支出对于国债发行的依赖性。

6.征收社会保障税

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进一步募集社会保障资金。一般而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依据主要依据居民的工资收入水平,由居民和企业共同缴纳,企业统一扣除。目前我国对于居民的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现收现付制,即通过个人工资提取、企业代为支付的方式,由单位扣除代缴,统一上缴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部分只是停留在账面上的空头数字,其最终需要依靠下一代居民缴纳的基金以及本期基金结余运作收益,来进行贴补。这种社会保障费用的募集方式,一方面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养老是隔代进行的,在我国人口基数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我国未来老年高峰期的养老问题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社会养老收入渠道,在明确社会养老职责和资金来源的同时,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将社会养老问题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开通,有利于以税收形式,保证社会保障收入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开通,可以进一步地明确社会养老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应该担负的公共职能,由此使我国养老事业实现由个人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其在很大程度为应对人口老年化所面临的养老压力,提供了制度支持。从国外税收收入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为9220亿美元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4.8%;英国的社会保障税为1092.13亿英磅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1.7%;德国的社会保障税为 3768.1亿欧元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1.3%;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为 533336 亿日元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7.61%;法国的社会保障税为 3280.6亿欧元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9.96%;印度的社会保障税为91亿卢比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21%。从我国社会保障税开征方案设计上,当前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可以克服未来在养老上存在的单位差别,实现全体公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并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7.征收财产税

通过开征财产税的方式,一方面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调节居民之间存在的存量收入差距。在我国前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受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以及社会分配秩序混乱等因素影响,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暴富者,其主要表现为这些居民的存量财富急剧增加,就这些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言,除一部分人是依靠合法途径先富起来以外,还有一部分人是依靠非法途径富裕起来的。理论上而言,通过合法途径富起来的居民,其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依然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源源不断地创造社会财富,而就一些通过非法渠道富起来的居民而言,除一部人开始从事实业投资之外,多数人成为食利者或者投机者,这些食利者和投机者本身并没有创造任何社会财富。由于受原罪因素影响,一些非法获利者正想方设法地将资产转移至国外。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存在的巨大差距,当前要有效地平抑这种差距,一方面要严格控制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表,防止非法资产外逃;另一方面,在不清查原罪的前提下,通过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予税的方式,将这些财产转化为财政收入,增大财政收入的规模,为我国税收结构的转型创造有利条件,为通过财政再支出的方式平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创造有利条件。从国外财产税开通情况来看,2006年,美国财产税税收收入为 4069 亿美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10.9 %;法国财产税收收入为814.8  亿欧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9.92%;德国财产税收入为191.9  亿欧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日本财产税收收入为 15660亿日元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1%;印度财产税收收入为 31 亿卢比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07%。目前我国财产税收入较少,2010年,财产税收入为3600.54亿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3%,参照美国、法国国外财产税实际征收情况,我国财产税收入征收空间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