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和企业都可视为基于一定利益的理性行动者,双方既有合作又有冲突的关系导致了博弈行为的产生。本文以微软垄断案为个案,分析了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并重点剖析了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是如何从骑虎难下的博弈困境走向合作博弈的。
关键词 微软垄断案;博弈困境;合作博弈
引言
闹得沸沸扬扬、历史4年半之久的“微软垄断案”终于在2003年年底以“庭外和解”的方式了结。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最终以这种方式了结这场官司颇耐人寻味。起始时美政府和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们一起以“微软公司捆绑销售有垄断嫌疑”为由将微软公司告上法庭;微软公司则据法力争,认为自己没有垄断行为;随后美国的一些州立法官依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等法律条例,提出了要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的判决意见;而面对美政府的指控和美国一些州立法官的判决,微软公司毫不示弱,认定自己遵循市场规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所以强烈要求举行大规模的听证会来驳回美政府的举控。
而最后的结果颇让人感到意外。美政府和微软公司在美联邦法院的调停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这份协议,一方面微软作了一定的让步,包括微软不能达成有害于其他竞争者的垄断交易,应允许电脑制造商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向其他软件开发商开放部分内核技术,承诺让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在视窗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等;而另一方面微软却又没有被拆分,可以看出美政府和微软公司最终达成了“共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美政府和微软公司都是理性的组织,而这种“共识”是双方基于一定的策略进行长期互动之结果,是一种博弈之均衡。本文将以微软垄断案为个案,借助于博弈论的一些基本理论来分析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是如何展开博弈的,又是如何达到这种博弈均衡的。
一、 企业和政府:博弈关系的形成
博弈论英文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之间互动时所采取的策略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也叫对策论。博弈论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种形式,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各个决策主体各自在采取行动时能否达到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能达到约束双方行为协议的则称之为合作博弈,不能达成的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决策者团体理性的表现,即博弈双方都意识到双方合作能给彼此都带来好处,不合作会使双方两败俱伤,这样双方会按照达成的协议行事;而非合作博弈则表现为博弈双方无法找到均衡点,每方都以自己的最优决策行事,以达到本身效益的最大,而不考虑自身行为的外部性行为是否损害别人的利益,这样会带来一种“集体的非理性”即博弈困境。
博弈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如果博弈参予人在知道博弈的结构、规则和博弈双方的偏好、战略选择等条件下进行的博弈则称之为完全信息博弈;而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博弈参与人在对博弈结构规则和博弈双方的偏好和战略等不太了解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博弈,所以随着情境的变化,信息的不断更新,博弈双方行为的策略也在不断变换着。
博弈理论假设个体和法人团体都是理性的行动者,为了维护或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行动选择时都有自己的明确预期;不过博弈论又不仅仅是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一种阐释,它比理性选择理论更加复杂,理性选择理论强调的是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个体或一定的法人团体单方面如何理性地作出选择,而博弈论它更强调在一定情境下的两方或多方的理性人或理性团体在互动中是如何作出策略选择的。
在微软垄断案中,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微软公司,两者都是基于一定利益的理性团体,两者各自的行动都有一定的预期。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它是受公众之委托的代理人,行使的是公众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公共权力逐渐倾向于对经济社会的管理职能的行使上,所以,在管理过程中,政府主要从宏观层面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保证经济和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政府作为裁判者和规范者,要规范着市场行为主体,以规则公平来保证经济活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维持公平竞争,矫正市场失灵;但政府同时也是一个理性的法人团体,如果其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公正,其权力的合法性会遭到公众和纳税人的质疑;或者政府执政期间由于政府的决策失误导致经济绩效低下,社会秩序混乱,政府声誉就会受到影响,支持率就会下降,这意味着其“利益”在受损。魏昂德甚至提出“政府即厂商”的观点,认为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和企业一样,自身也有利益诉求。
而微软,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企业,也是理性行动者;它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生产性活动是微软最基本的经济行为,以最低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企业最基本的目标;虽然企业也有社会文化目标,但相比于它的经济目的,它的社会文化目标是其次的。微软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强烈的寻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争取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它的最基本的理念显然是把微软“做大做强”。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政企不分,企业隶属于政府,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和政府不存在一种平等的博弈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那种简单的“权威和服从”的关系。政府和企业由于都是一定的理性的行动者,双方的利益既可能是一致的,例如企业在解决就业、纳税、支持公共事务等方面对政府有益;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向企业提供公共信息等也使企业受惠;但是企业和政府也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企业在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个外部性的问题,企业为了盈利,可能会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这等于是侵犯了政府的“利益”,因为政府如果没有提供一个好的竞争平台和市场规则,公众和其他的企业就会对政府不满意,政府的政绩就会受到影响;当然如果政府对企业进行了不应有的干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企业也会起诉政府,政府如果有违法行为,其声誉也会大大下降;政府和企业在这种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中会产生一种博弈。
而对于微软和美国政府来说,这种博弈关系更是复杂。因为微软公司是美国的龙头企业、世界软件的巨擘,微软企业的发展对于美国经济尤其是信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美国政府对微软公司的规制,首先要根据法律条例,还要出于维持一种公正经济秩序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微软公司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而微软对于政府的权力行使和行动策略,也会采取一定的行动策略以回应,更是会考虑在和美政府的较量中应该采取何种策略最优。可以看出,作为社会经济运行中两个最基本的行为主体的美政府和微软公司都是理性的行动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冲突的利害关系导致博弈行为的发生,并且形成更加复杂的博弈关系。
二、骑虎难下的博弈:“要挟”和“不妥协”
美政府是这场博弈的发起者。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之地的微软的诸多竞争者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微软将IE同Windows95捆绑以及将IE与Windows98中的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并将其网络浏览器同其操作系统进行搭售时,美政府很清楚,按照美国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微软公司很大程度上是有垄断嫌疑的,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给网络浏览器的竞争对手们设立很多障碍;这种行径会很可能进一步阻止新技术的开拓,也可能阻止了很有潜力和创意的投机商在这个行业上的角逐;微软的行为也可能阻止了浏览器市场中公平而激烈的竞争;在美国政府看来,微软的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对于中小企业的竞争和发展极为不利,同样这无疑也剥夺了消费者对于多种新产品的选择机会的;如果不及时出来对微软进行规制,不仅微软的竞争对手们会对政府不满,而且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如果微软公司突然将产品提价,这样会有很多消费者也会转而迁怒政府,怪罪政府没有及时对微软公司的这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这实际上意味着美国政府的失职行为,美国政府的利益在受损。
针对微软的这种垄断行为,美政府认为微软的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的美政府显然不能回避,那么对待这个信息产业的龙头老大该采取何种策略呢?我们看到了下面的一幕:1997年初,美政府联合20个州的电脑公司,共同起草了反对微软的反竞争行径的上诉报告,以“为了削弱微软的垄断地位,增加行业竞争性,尊重消费者利益”的名义对微软进行了起诉,递交到了法院,华盛顿地方法院于1997年5月28日正式立案受理。美政府对微软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美国反垄断法中最著名的是1890年出台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宣布:“凡限制贸易或商业的合同、合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2)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36年由《罗伯逊-帕特曼法》作了修正)。该法的主要规定是:禁止在消费者之间利用价格或其他手法进行歧视;也禁止公司合并或公司吞并另一公司,以免严重削弱彼此间的竞争。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步的博弈策略。美国政府这时候还不知道微软公司会采取什么样的回应策略,美国政府应该考虑到针对微软这样一个特殊的企业,如果一开始采取劝告的方式,对方一定会不屑一顾的。对美国政府而言,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微软起诉这是一个最好的策略,因为这首先是向微软公司发出一个信号:你们已超过了我们的权力边界,让我们很被动;虽然你们为政府做了很多有益的事,但我们还是希望你们要有所收敛。
同时,政府起诉微软公司的同时其实也在向微软的竞争者们和对微软不满的消费者作了交待:我们是个尽职尽责的政府,为了增加行业竞争性,同时切实考虑到消费者利益,我们要借助于法律来认定微软确实有垄断行为,我们是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法治之上的美国社会,对美国政府来说,首先利用法律手段来对微软公司进行规制应是一个最佳策略。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声称策略是利用法律来对微软进行制裁;而实际的策略则是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
面对美国政府的这种策略,微软公司当然考虑到,那么微软公司是如何回应的呢?面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微软公司有两个选择,一是主动让步,即让美国政府撤诉,但这等于承认自己有垄断行为,不仅给美国政府留下了“把柄”,也容易让微软的竞争者抓住机会,这样微软会显得很被动,自己的权利很大程度上要让渡;其次就是微软公司和美政府对簿公堂,通过法律给个说法,微软公司认为美国传统的垄断法已经“不合时宜”,无法对新兴的信息产业进行规制,自己有足够的理由推翻美政府最初的指控,让美政府撤除对微软公司不利的指控,至少要通过法律和美国政府讨价还价,这样对微软公司来说,对簿公堂是最优策略。
在此种情况下,美政府-作为博弈的首先发起者当然不可能主动言退。接下去,我们看到了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之间的气氛越来越紧张。美国政府针对比尔·盖茨的极不配合之态度,提出更为严厉的制裁办法,“不仅要一分为二,还要一分为三”;而比尔·盖茨则声称“美国政府简直就是乱来,我们要和他们打个硬仗”,博弈陷入困境。
对一博弈来说肯定存在着某些公共知识,也就是说双方会围绕着这些公共知识而展开博弈,双方对公共知识的占有也许不对称,但必须有共享的信息;理论上说,如果双方有一方拥有完全的信息,而另一方处于“无知之幕”,则双方的博弈无从产生。对于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来说,第一阶段的博弈双方都依赖于美国的反垄断法这样的公共知识,并且也都知道对方会利用这样的公共知识,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法庭上替自己辩解。
对美国政府来说,微软的垄断行为显而易见,因为微软公司的对手们如网景公司、Oracle、太阳、康柏、苹果等都能提供对微软颇为不利的有力证据,在最初的对簿公堂后,法官托马斯就认定微软在竞争过程中利用了其独断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优势且违反了国家垄断法;而2000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逊宣判微软垄断罪成立,并打算将微软一分为二。
当美国政府借助于微软的竞争对手们提供证据来迫使微软“就范”时,微软则力图通过大规模的听证会来影响法院的判决意见,来为自己辩解。微软方面认为,微软虽然置自己的竞争对手们于不利之地,但是微软在其扩张过程中一直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经营的,并没有采取任何不法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它凭借的是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最为关键的是微软一直没有停止创新,也没有非法哄抬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微软相信消费者大都是支持微软公司这一边的,原因很简单,微软所提供的很多免费产品是“现货”,从微软的营销策略来说,捆绑销售的目的是扩大市场份额,有可能潜在的其他软件公司能够提供更好的、更便宜的产品,但那是“期货”,而消费者显然是更看重“现货”的。由于听证会的影响,在2000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上诉法院以7票对0票的结果,推翻了地区法官杰克逊作出的裁决,将微软垄断案发回重审,这样,双方陷入了骑虎难下的博弈困境。
三、庭外和解:由“讨价还价”走向合作博弈
美国政府和微软之间这种“要挟”和“不妥协”的这种拉锯战相持了几年之久,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都不愿意屈服和退让,都借助于美国的反垄断法律这样一个制度文本进行讨价还价。对于美国政府而言,它希望微软方面能作一定的让步,否则美国政府很难向微软的竞争者以及潜在的对微软不满的消费者交待;而美政府的底牌则是认定微软实际上是有垄断行为,如果证据充分,重审的结果微软方面还是有可能败诉,这样微软到时会面临被拆分的局面;而对于微软公司来说,他认为自己是美国信息产业的支柱,微软的发展对消费者、对社会都大有裨益;并且美政府目前所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能拆分微软,所以也不轻易言退,双方在进行不断的讨价还价。
但是在博弈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信息又使得双方的博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诉讼过程中,美国在线公司(AOL)提供了对微软极为不利的证据,证据表明微软公司曾企图非法阻止网景公司的浏览器进入视窗软件市场。AOL作证说,微软在会上要求网景放弃与该公司的竞争,并给IE浏览器更多的市场份额。作为回报,网景将成为微软的一个特殊合作伙伴。如果网景拒绝这一要求,微软就会联合其他大公司将其摧毁。随后,AOL又提供了1996年AOL和微软的一次会议纪要,其中记载着盖茨曾试图说服该公司与微软结盟,以压制网景公司。之后,为了证明盖茨是1995年会议的幕后主使,司法部律师戴维·博伊斯拿出当年8月27日与盖茨的面谈录像带。并且博伊斯随后出示了微软在1995年的会议之前就已拟好的内部文件。文件显示,盖茨曾积极督促公司经营决策人员与网景达成有关交易,这样的一个证据能足以证明比尔·盖茨在蓄谋垄断。微软方面原本以为这样的“商业机密”是不会泄露出来的,所以在看到这样的证据时,微软方面立即不再像以前那样理直气壮了,不得不做出让步,最后愿意以“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
而这时候,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美国政府如果真的要求按照法律来判决的话,微软即有可能被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那么为什么美国政府在看到这样一个对自己非常有力的证据之后没有乘胜追击去拆分微软呢?为什么在看到微软方面让步之后反而答应庭外和解呢?美国政府最后也愿意和微软方面庭外和解,其实它也是在打自己的算盘,为自己的利益着想。
微软公司,它是美国乃至世界信息产业的执牛耳者,我们知道,在全球化背景和新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和提高产业竞争力都有很大影响,对于微软来说,有垄断之嫌疑,但微软却一直没有停止创新,这是新经济条件下信息产业特殊性的垄断,也就是说如果微软没有创新,它就不可能产生垄断,因为其他的竞争者会以好的产品取而代之。微软一方面有垄断嫌疑,但另一方面又凭自己的实力在客观上为美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美政府一定要对簿公堂通过法院判决拆分微软公司,其实对美政府的自身利益颇为不利。当双方对簿公堂、进行拉锯战时,美国经济衰退,全球信息产业萧条。如果将微软拆散,那么在这种经济环境下,遭受重创的不仅仅是微软公司,对整个信息产业都将造成重大影响。这是美国政府所不愿看到的。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它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还担负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这样一个职能,因为经济萧条会带来失业等社会问题,会使得人们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经济政策甚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行使进行质疑。
最后的庭外和解也正说明了美政府当初的处心积率:它并不是要拆分微软,而只是把这场官司当作警告微软的一种策略而已。引用萨谬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反垄断法的裁定,并不重在对现实中某一经济行为是否违法的裁定,而是通过这样一些立法来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对试图搞垄断的人进行一种警告。
美政府认为在最后的“庭外和解”是最佳的选择,既行使自己的公共权力对微软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遏制,向微软公司的竞争者们和消费者作了“交待”;又给自己留了一条退路,出于对美国信息产业的总体发展的考虑,没有采纳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们的建议拆分微软,在微软答应了技术承诺和一定的赔偿方案后,美国政府认为已基本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可以“休战”了;而微软方面认为只要能保全一个完整的微软公司,作出一定的妥协是值得的,包括技术承诺和一定的赔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如果将微软一分为二,微软未来10年的开支将增加430亿美元,将产生额外系统整合等成本,这意味着要付出一定的拆分代价,很显然,拆分微软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微软的研发投入,进而限制其技术创新的能力,也大大限制了微软公司的发展;从微软公司的长期发展考虑,显然进行一定的赔偿和技术转让比被拆分要划算得多,在这个意义上,双方终于达到了一种博弈均衡,不再继续对簿公堂,而是走向“庭外和解”。
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之所以能从不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原因在情境的变换中,双方终于找到了一个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可能就是美国在线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这个证据对于微软来说颇为不利。如果继续对簿公堂,微软除了要继续支付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且在法庭上明显处于不利之地,面临着败诉后被拆分的风险;这时候,微软当然愿意采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在不被拆分的前提下微软方面也愿意作出很大的让步;而正如前文所述,美国政府其实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将微软公司告上法庭也并不是真的要拆分微软,而只是一种策略;“庭外和解”的方式既让微软方面向微软的竞争者们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这样美国政府可以向微软的竞争者们作了“交待”;更重要的是通过“庭外和解”不拆分微软,既能够让微软和政府继续合作,同时对于美国政府来说,也避免了拆分微软公司之后所带来的美国信息产业下滑的风险。
结语
本文以微软垄断案为例,运用简单的博弈论知识展示出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是如何从骑虎难下的博弈困境走向合作博弈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尤其是象在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之间——一种属于政府和辖下的龙头企业之间的一种博弈;双方都是基于一定利益的理性组织,但政府不会采取简单的方法来规制辖下的龙头企业,辖下的龙头企业也不会轻易冒犯政府。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在合作也会发生冲突,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和政府之间既有进行合作博弈的,也有展开不合作博弈的,而能不能象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那样走向合作博弈,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一个利益的均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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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光飞(1972—),男,安徽肥西人,温州大学社科部讲师;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发展社会学。(温州大学社科部 浙江温州 320035, E-mail:[email protected])。刊物若转载文章请与本主页主人联系或与作者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