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子商务新议题面临的问题


WTO电子商务新议题面临的问题
 
 
肖光洪璐
 
发表于《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摘要:电子商务是世界贸易组织目前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但该议题仍然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新议题面临的网络准入、网络贸易适用规则、网络服务自由化、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网络行为管理等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探讨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新议题面临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WTO;电子商务;新议题;问题
 
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的一切商务活动统称为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贸易和网络服务两部分。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明确提出将电子商务作为新一轮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但目前对该议题的讨论仍有许多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准入问题
网络准入主要是指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及其使用的可得性(accessibility)和可供性(availability)问题,主要包括对网络硬件、软件和国际互联网使用的准入等,主要涉及:
 1.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产品准入问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问题基本解决。1997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40个成员方参加谈判并达成《信息技术协定》,该协定承诺发达成员在2000年1月1日,发展中成员在2005年前取消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半导体和信息生产设备等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正在讨论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未来发展中有关市场准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信息技术协定》成员方的扩大、信息技术产品分类的细化、信息技术产品范围的扩展以及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等问题。
2.网络服务准入问题
网络服务主要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主要指供需双方信息的实时交流,如移动话音、数据传输、国内和国际话音服务、传真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和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等。世界贸易组织就基础电信谈判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1994年基础电信开始谈判,1996年53个成员参加谈判, 1997年2月基础电信谈判完成,到1999年3月有64个成员方政接受了《基础电信协议》。网络增值服务主要涉及数字化信息和语音信息的提供、储存、整理、传递和恢复,如在线数据的处理和加工等。网络增值服务是目前电子商务新议题争论最多的重要问题之一,分歧的焦点是能否将增值服务纳入贸易自由化的范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基础电信协议》之所以没有达成,也正是这一因素导致的,在网络增值服务未来谈判中仍有较大的分歧。
3.网络服务供给的国民待遇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网络服务供给国民待遇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和具体解释,特别是对公共网络服务与非公共网络服务的界定仍有较大的分歧。只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运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服务(PTTNS)的附录中,要求政府确保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框架下,给予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服务供给商在境内或跨境服务的市场准入上应该没有歧视性待遇,但并没有精确界定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因此,网络服务供给的国民待遇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二、网络贸易适用WTO规则问题
网络贸易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活动,网络贸易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实物产品,即实物产品营销、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支付和售后服务可在网上进行,但实物交付是在网下通过传统运输方式进行的;另一类是数字化产品,整个交易环节都是在网上进行的。目前网络贸易在适用WTO规则上存在巨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1.建立新的网络贸易协定
该观点认为,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它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又与传统的服务贸易有一些差别,它不应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则,应制订全新的《网络贸易协定》来约束各国网络交易行为,从而调整各国在电子商务中的利益分配。
2.适用GATT规则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贸易应视为货物贸易的有益补充,就如同电话和传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所起的交易媒介作用一样,它只是实物贸易的一种工具或是利用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而变形的贸易方式,它应适用GATT规则,不应该建立新的网络贸易规则,只须对原有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进行调整和修改,就像电子交换数据(EDI)出现后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作的修改一样,否则就会人为造成矛盾和冲突。
3.适用GATS规则或GATT规则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贸易应根据交易对象来确定规则的适用。对于数字化产品的网络贸易,因为数字化产品在网上跨国交易时并没有实物产品出现,在多数情况下也不需要将其转换成实物,购买者往往只需以数字化形式在电脑屏幕上消费,所在数字化产品网络贸易应视为服务贸易,适用GATS规则;对于实物产品的网络贸易则应选用GATT规则来调节。但将实物网络贸易作为货物贸易,而将数字化产品网络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做法,也会产生规则选择上的困难,如网络贸易一旦发生纠纷,WTO专家组首先必须确定争议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然后才能决定是采用GATT规则还是GATS规则,这势必造成程序选择上困难。
三、网络服务自由化问题
1.网络服务自由化与服务贸易的分类
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跨国供给、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类。对于不是通过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进行的网络服务,WTO需要确定它是属于跨国供给还属于是境外消费,但对网络服务的这种分类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论断。
网络服务分类的认定对网络服务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决定了乌拉圭回合和GATS对网络服务自由化义务的影响。GATS成员方对不同类别服务自由化承诺及约束不同,一般说来,境外消费比跨国供给所承担的自由化义务要多,因此,网络服务自由化义务的大小取决于网络服务类别的认定。发达成员方是网络服务的净出口国,如果网络服务被定义为境外消费这种方式下的服务供给,则发达成员方将取得更多的市场准入,对发达成员方十分有利。其次,它决定了成员方对网络服务管制和争端解决的司法制度。对于跨国供给这种方式下的网络服务,交易发生在买方所在国,则适用进口国的管制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在境外消费这种方式下的网络服务,则适用卖方所在国的管制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因此,网络服务的归类选择将导致适用不同有司法制度。
2.网络服务自由化的主要内容
网络服务自由化主要涉及三个服务部门的自由化,即利用网络传输的服务部门、与所有商业互补的部门和利用网络信息流获利的部门(如网络数据传递和处理),目前的分歧主要集中网传输服务部门。网络传输服务部门自由化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确定哪些网络服务属于网络传输服务部门。网络服务供给最主要的是跨国供给和境外消费,但网络服务供给模式的界定取决于网络服务供给者和消费者的来源、服务传输时边境的存在以及传递方式,跨国供给与境外消费的区别在于服务是从一国境内传递到另一国境内还是在一国境外传递,而网络服务交付地点的确定是很困难的。因此,目前GATS框架下各成员方对该部门自由化承诺的分歧很大,有待未来谈判进一步讨论。
四、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便利化问题
1.电子商务与海关监督便利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各国海关的监督管理。最近几年,由于以电子交换数据(EDI)为基础的电子系统在贸易和海关管理方面的应用,许多国家都计划以这种方式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EDI系统最大的缺陷是其封闭性,这也是为什么有许多国家都致力于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开放性电子监管体系建设的原因。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开放性电子监管体系使所有的贸易相关方都可以从互联网中接发相关信息,有利于贸易数据的交换,同时还允许海关和其他公共部门来确认他们需要的信息,并以数字化方式来履行政府的某些基本功能,如监督和征税等。目前WTO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海关和跨境交付管理便利化等相关问题上,如简化、透明、合理的电子贸易管理程序及贸易文件的标准等,目前仍在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成员方之间进行讨论。
2.电子商务与政府采购便利化
电子商务对政府国际采购规则和程序产生重要影响。随着电子广告、招标、产品选择、货款支付、甚至是货物交付的公开化和电子化,网络技术的运用改变了政府国际采购的程序,电子商务为政府采购开辟了一个新渠道。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在局部或整体上采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将采购程序公开;一些国家甚至利用电子工具制作招投标文件,实现招投标双方交流的电子化。但WTO对电子商务运用于政府采购仍有许多问题和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运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确保政府采购程序的透明、公开和公正,减少歧视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如何确保政府电子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目前,WTO成立了一个有关政府采购透明化的工作小组来进行这方面的讨论工作。
五、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网络与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改变
首先,网络安全性是网络产权产品管理的关键。数字技术已经深远地改变了产权产品的发明、生产和使用,并对产权产品的分销提供了新的途径。然而,网络安全性是产权产品网络分销的前提条件,只要产权所有人担心网络会使类似于计算机程序等产权产品的复制不能得到控制,他们就不会主动将其产品投放到网络上,这将严重损害产权工业的发展。其次,网络“无边界”性影响产权管理法律和规则的适用。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规对产权产品的保护是以产权所有者及其国界为基础来实行保护的,从而阻止产权产品在其他国家平行进口或出售。当通过网络分销产权产品时,产品传输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跨境运输,网络传递的“无边界”性对网络中产权产品管理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要解决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要加强政府间和私有行业之间的合作,但WTO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国际准则。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通过更有效的执行、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相关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计算机程序,不管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必须与著作一样受到保护;同时规定数据库的应用也受到保护。但在讨论数字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时,不应忽视的事实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数字化产品复制成本最小,且更简便易行,并且没有任何质量损失。因此,在网络时代网络产权产品比任何时候都更容易侵犯。尽管目前WTO成员方已经同意,各成员应相互合作取,共同抵制或取消侵犯网络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贸易,但对合作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的解释。
3.商标及网络域名使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品牌识别对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远距离购买产品的网络消费者对依附于商标和特殊标志的声誉日益依赖,因为他们并没有与这些产品销售商建立起私人联系的机会,或是在购买之前有仔细检查商品的机会。
然而,网络中商标的使用却存在许多问题:在什么环境或是何种司法制度下网络中商标的使用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在一国法律中商标的使用是以注册为条件的,但在网络中商标的使用是否也要满足这些要求?如果要满足这些条件,应适用哪国法律?相同或类似商标能否被不同国家的不同人所拥有?目前以国别地域为基础的商标注册体系对无国界的电子商务市场是否适用?另外,商标与网络域名之间也会产生冲突。1997年5月1日,国际相关组织签署了《网络域名系统一般顶级域名空间谅解备忘录》,其目的是提供网络域名注册争端的解决机制。目前,域名和已有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解决机制和规则,已经成为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关注的重点,可能对现有以地域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六、网络行为管理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的挑战是如何确保在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框架不损害政府追求国内合法目标的自由。政府追求公共管理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是为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三是为了纠正市场的失灵,如纠正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拥有的市场垄断权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制订政府的管制目标,相反,WTO强调的重点是确保政府管理目标不应以歧视和保护为基础,政府管理干预不该应变成“贸易限制”。“非贸易限制”已经成为政府制定管制目标的基本原则,这在网络行为管理方面也同样适用,但目前各国政府如何制定网络行为管理目标仍存在诸多问题。
政府网络行为管理目标主要有:一是各国政府共同的管理目标,如网络儿童色情,炸弹制造网络指导和网络洗钱等,如何就这些网络问题进行国际合作;二是单个政府希望达到的管理目标,但哪些行为属于单个政府希望禁止的行为,其判断标准还没有达成共识。政府希望禁止的行为,不仅要依赖本国司法当局,还要寻求其它国家司法当局的合作。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以上两类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或第14条附加,然而,其执行和监督将会出现困难,因为网络交易会遇到跨国司法制度问题,如一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到了另一国可能不允许。三是可能需要管制的行为,如网络资格认证、网络程序标准、网络许可等,它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服务供给商能够充分地提供服务,并能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但目前存在的最大争议是政府必须评估什么情况下的管制不妨碍效率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会带来了许多问题,主要是各国共同管理电子商务司法制度适用的问题。但目前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可完全电子化交易的管理上,对通过网络或其他类似媒介进行的跨境交易,然后再转换成实物替代产品的管理却很少涉及。因此,进一步考虑有关电子商务管理的司法制度将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  WTO(1998),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 Role of the WTO,Special Studies 2.
2.  Aaditya Mattoo, Ludger Schuknecht, Trade Policy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World Bank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June 2000.
3.  WTO, Press Pack of WTO 4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Doha, 9, November 2001.
4.  Martin Nell, Bally and Robert Z. Lawrence, Do We Have a New E-economy?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91, No.2, 2001.
5.  Ludger Schuknecht,A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WTO Economic Research and Analysis Division, September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