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目前最短缺的是制度,包括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执行失范两方面。制度是公共理性,是众人之选择,是需要严格遵守、执行和受其约束的。当下中国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杜丘”之类好人好官,另一方面更需要制度。
中国目前最短缺的是制度,包括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执行失范两方面。前者指一定时期内一定局域的制度缺乏,或制度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导致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或者有法有章不能依,依不了的现象和事实;后者指有章不循、知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方面,导致信用滑坡甚至正义沦丧。中国需不需要“杜丘”?能不能有“杜丘”?答案都是肯定的。关键是当前急需解决制度短缺问题,建立主诉检察官制度,强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旧体制正像新体制实行转变,在诸多领域内还处于失范状态,尤其需要司法公正和执法严明作保障。否则,陈希同、王宝森之流还照样居于庙堂之高;虹桥倒了还不是倒了;买官卖官、冤假错案、雇人灭口……皆成时尚。我们之所以需要“杜丘”,说明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充满良知和追求真理的社会,我们呼唤刚直不阿、敢当大义的当代包公。法律尊严和法治精神的维护,需要“杜丘”;制度的执行和正义的维护,需要“杜丘”。
但杜丘不是一生下来就秉公执法担当道义,而需要制度的塑造和培养。制度是公共理性,是众人之选择,是需要严格遵守、执行和受其约束的。制度是基础,是促成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成长的条件。没有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光靠几个甚至成百上千的“杜丘”是极其幼稚和不现实的。何况杜丘食人间烟火,有情绪化的时候,也有打瞌睡的时候呢。杜丘也并非十全十美。当然制度也有好有坏,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也可以使好人变坏。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适应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法理和实践的双重合理性,是“良法”,是好制度,当然能够催生更多杜丘型检察官的出现。因此,我们呼吁尽快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南方周末》2000—02-25
中国需要“杜丘”但更需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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