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呼唤国际税务管理机构


 
 
    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将全面与世界接轨。税收也毫无疑问必将与世界接轨。我国独有的涉外税收将走下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国际税收。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已成必然。涉外税收管理越来越明显的局限性也证明了这一论断。
    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是我国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英明决策。1979年7月8日我国公布施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随后又相继公布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和我国的宪法规定,收税必须依据法律。当时我国还没有一部经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法。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流转税方面,只有施行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由于全国实行涉内涉外两套税法,只好全国上下设立涉内涉外两套税务机构。这在当时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1994年国税和地税分家,后来地税也设立了涉外税务机构。但国税、地税的涉外税务机构只管辖涉外税的纳税人,而税收协定又只放在涉外税务机构管理。这样,内税也要执行的税收协定,内税机关不掌握。涉外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协定,又不管內资企业。使我国已签订并执行的50多个税收协定,无法全面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国际税务司,但其职能也不是管全部国际税收,而只管涉外税收。实践证明,我国亟待建立健全真正管国际税收的国际税务管理机构。
    设立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越是经济发达国家,涉及的国际税收事务越多,就越需要专门的较健全的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在美国,没有像我国这样的涉外税收概念,只有国际税收。他们就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有精通国际税收的专门人才,处理复杂的国际税收事务。加拿大在80年代末就建立了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联邦税务系统各级机构中还都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门。英国国内收入局也设有国际部。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成为空挡,并且真正懂国际税收的人才奇缺。像1987年在财政部招待所举办的由德国专家授课的税收协定高级培训班,再也没有搞过。总局精通税收协定的专家王选汇、刘金枝、赵申年、穆树彬等,目前都不在该岗位。各地税务机关真正懂税收协定的就更少。设立专门的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可以聚集和培养专门人才,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目前,全国税务机构正在改革。有的撤消了涉外税务部门,有的仍然保留该部门。但都没有建立国际税务管理机构。WTO了,涉内涉外税合并已是必然。当前,国内要求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呼声很高,这也是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无非就是公平和效率两大问题。“公平”要求内外资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从理论上讲,对A的优惠就是对B的歧视。当然,绝对公平是没有的。这里的“无差别待遇”指目前媒体讲的“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外资企业实行一样的待遇。其实,我们不能对这种情况说给外商“国民待遇”,那似乎说以前我们没有给外商“国民待遇”,我国早就已经给外商“国民待遇”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讲的“国民待遇”是“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时,不能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可见,征税高了不行,征税低了,更是给他们“国民待遇”了。目前的问题是给我国国民与外商一样的待遇,称“无差别待遇”比较妥当。设立国际税务管理机构,也有利于对内外资企业一样进行税务管理,实行无差别待遇,以适应WTO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