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制度建设不能代替思想政治工作
——兼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途径与方法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目前,学术界多从制度、体制层面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对如何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则鲜有论述。诚然,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往往可以追溯到社会制度的层面,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属于制度体制以及政策性的因素,包括收入分配体制、政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表达机制,等等。例如,对于以权谋私、司法不公、恣意行政一类的社会问题,主要应靠改造反腐败制度安排来予以消解;对于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社会失信一类的社会问题,主要应靠建构社会信用制度来予以消解;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现象,应着眼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建立健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收入分配体制来予以消解,可以说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硬约束”。但是,作为“软约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绝不能被忽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仍然发挥着“生命线”作用。
首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任何实践都是首先从思想萌动开始的。没有公平公正的思想观念和追求,就不可能制定出公平公正的制度体制;没有保护自然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发展意识,就不会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践;没有乐于奉献、团结互助的社会心理,就难以产生和谐友爱的社会状态;同样,没有建立在正当合理基础上的民主诉求,就不可能有和谐顺畅的民主氛围和社会关系。思想政治工作只有首先引导人们树立和谐理念、追求和谐状态,广大群众才有可能自觉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否则和谐社会无从谈起。
其次,制度体制需要人来制定执行,人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制度执行的效果。正像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麦金尔太先生在其《追求美德》一书中所谈到的那样,对于一个没有正义德性的人来说,即使是再完备合理的正义规则也等于零。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任何逃避社会制度约束或规则的“例外行为”都会造成整个社会制度约束体系的失效,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失范和紊乱。诚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工作制度体制。但是所有这些制度、体制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身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大批能够审时度势、制定这些制度、体制、政策、规则的人,需要有严格遵从这套工作体制和制度要求的人,需要有一大批能够心领神会并忠实践行这些制度的人。培养造就这样一大批人,除了其它必要条件以外,思想政治工作责无旁贷。制度完善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但制度完善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和谐,一些在制度体制方面远远超过我们的发达国家在社会和谐方面依然欠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第三,有了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体系,自然会有稳定、有序、协调的和谐社会,但仅有稳定、有序、协调,还只能算作和谐社会的初级境界。更高境界的和谐社会,除了要呈现稳定、有序、协调状态之外,还应当具有祥和的特征,或者说充满祥和之气,即大家和睦相处、人人吉祥安乐的氛围。社会的祥和之气虽说离不开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但它并不是能用这种对人具有硬性约束力的社会制度营造出来的,而是要用主动施爱的美德和博爱之心来营造。换言之,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相互爱护、相互帮助蔚然成风之时,这个社会才会充满祥和之气。思想政治工作从人的思想、心理入手,唤起人们的博爱之心,是和谐状态由初级境界向高级境界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从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的直接效果来讲,思想政治工作构建人们心理、精神的和谐状态,而这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一个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平安,而且、甚至首先是指人们精神心理状态的和谐安宁。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没有人们宁静的心理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真正持久的、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或者换言之,比之于构建社会生活的和谐秩序或状态,构造人们心理精神的和谐秩序或状态更为根本。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不公造成了人们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使之成为牵动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这些摩擦和冲突有不少并不仅仅是由财富分配不公而引起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人们不公平感所致。显然,财富分配的不公和人们的不公平感并不是一回事,后者内含着诸如文化、心理、传统、习惯等复杂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它主要取决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意识。这表明,人们的公平、公正的要求和效率意识的矛盾反映出一个问题:在对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偏颇与失衡。为此,协调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两种机制。一种是平衡机制,主要指福利和税收。另一种更为重要的机制是动力机制,除了正当的利益驱动外,仍然需要精神激励。从这个方面也可以说,思想性政治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根本性作用。
事实上,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审视思想政治工作,就会发现,思想政治同样是一种起制度作用的因素。按照现代制度经济学奠基者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一书中的解释,“制度”实际上就是集体行动对个体的控制、解放和扩张。但他同时又指出,具有这一“控制、解放和扩张”功能的社会“制度”不仅包括“显性制度”,如社会法制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等,也包括那些“隐性制度”,如社会风俗礼仪和道德伦理等等,在一些情形下,社会“隐性制度”的约束力甚至要强于社会“显性制度”的约束力。特别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讲,和谐社会本身是一种基于“正义社会”却又高于“正义社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状态,更不能指望依靠单纯的法制和行政治理就能够创造出社会的和谐状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全依靠思想政治工作难以实现,但是如果抛弃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优势去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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