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攻毒”析
范海辛
“以毒攻毒”作为一句成语,最初也许产生于中国传统的医疗实践。古代的中国老百姓发现,许多有毒物质可以用来治疗某些疾病。这一产生于医疗实践中的观念,大概随着治病救人的成功,不久就被广泛地引申开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准则之一,与之相似的观念还有“你不仁,我不义”。
千百年来国人对“以毒攻毒”的正义性与合理性似无多大异议,即使在中国加速向现代化过渡的上个世纪最后二十年中,中国的社会精英们也未对这一传统观念给予更多的重视。新世纪来临,中国已为WTO成员,而且在新世纪中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将更加迅速,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以理性主义的眼光对这一传统观念进行分析,以判明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就是规则化(法治化)。传统社会并非没有规则,古人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可见古人也很重视规则。所谓规则,是人类为适应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而形成或制定的一些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协议,它或可称为法律、法令、政策、规章、秩序、礼仪、制度和理念等等。只是与现代社会相比,传统社会的规则在合理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要差一些,民众的规则意识在自觉性与坚定性上也要差一些。造成这“差一些”的原因当然与人们的认知能力与水平有关。由于这些“差一些”的存在,就使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办事效率上显示出巨大的差别。
WTO的核心观念就是规则意识,它要求我们在做生意时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循规蹈矩,不可随意,不可胡来。
而“以毒攻毒”、“你不仁,我不义”这些传统观念所挑战的,正是现代化所要求的规则意识。设想在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中,如果每一个公民都将“以毒攻毒”、“你不仁,我不义”奉为圭臬,天下岂不大乱?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 虽有规则却既不“严”也不“密”的重要原因。
“以毒攻毒”倡导的是一种反规则意识。所谓“毒”即为一种非正义、非法、非道德的行为,施行“以毒攻毒”者无非是在既有的规则范围内无法惩罚、反击另一种反规则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转而求助于同样的反规则行为的结果。所谓“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说的就是这种情形。这种看似对等、正当的行为对一个现代社会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在这里,施行“以毒攻毒”者个人既是法官又是执行者,判断对方“毒”与否全由施行者一人说了算;执行起来,“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所“治”是否过当,被“治”者当然无法申辩,因此其表面的对等性、正当性是大可质疑的。
“以毒攻毒”法虽可为施行者带来一时的眼前利益,但他往往容易忽略自己要为此付出两方面的成本(代价)。一曰个人的、直接的成本,一曰社会的、间接的成本。譬如,某人欠你的钱不还,你便雇佣黑社会团伙为自己讨债。此举的副作用是1.成本高(讨来的10-50%为劳务费),2.后遗症大(与黑社会扯上关系,将来难免被其敲诈)。这些副作用就是你个人必须承担的直接的成本。其次, 由于你非法行事,破坏了社会规则的公信力,这是社会的、间接的成本。这里,第一项成本由你个人承担,第二项由整个社会分担,你作为社会一员,只承担一小部分,即法律的公信力丧失,造成社会混乱,使你生意难做。
耍小聪明者及急功近利者认为,只要个人承担的那部分成本比依法行事要低,他们还是热衷于“以毒攻毒”,因为社会成本的高低与他们关系不大。他们认为,紧要的问题是个人权利遭受了侵害,社会规则既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那就只能采取“以毒攻毒”之法,这是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我们是以理性主义来分析“以毒攻毒”的,在理性主义的语境下,这种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损害公利的做法是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因为理性主义是以利益为其核心的。这似乎是理性主义的一个悖论:从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出发,却得到了一个非理性主义的“以毒攻毒”的选择,毛病出在哪里?毛病出在规则。因为规则缺乏合理性 、严密性与可操作性,遂导致民众的反规则理性。
在此要注意的是,民众这一无奈的选择与统治者“以毒攻毒”的选择是不同的。前者是理性主义无奈的选择,后者是愚蠢的非理性主义的选择。首先,民众的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其次,民众选择的机会与范围有限,迫于无奈只得出此下策。而统治者的利益严格地说是非法的、不正当的,即使统治者的私利允许存在,也不得与公利相违背,否则统治者 的合法性将成问题;另一方面,统治者即使以民众的“根本”、“长远”利益为借口,也不能非法行政、不能搞“以毒攻毒”,因为统治者的选择机会与范围都较民众大得多。因此,统治者如果搞“以毒攻毒”,那肯定应遭谴责,因为这样付出的成本要远高于所获得的收益。
这也是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通病,即统治集团由于理性化程度较低,在面临规则的不完善与民众的规则意识较低这种两难面前,往往将提高民众的规则意识置于规则的完善之前。这种因果倒置、舍本逐末的做法在我国也可见到,所谓“普法教育”即为一例。依笔者愚见,这种“普法教育”实与教鱼游泳无异。如果我们将“普法教育”的投入放在规则的完善上,使民众依规办事的成本低于“以毒攻毒”的个人直接成本,那肯定是事半而功倍,而从“普法教育”来实现法治化,则是事倍而功半。
说到“以毒攻毒”、规则意识这些话题,我们就不能不谈黑社会的问题。以不义对付不义,因为有了话语权(“以毒攻毒”、“你不仁,我不义”、“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便在某种程度上使这种“不义”变成了正义,这的确让人吃惊。反规则行为在各种文化环境下都会存在,但不见得各种文化都会赋予这种反规则行为以话语权。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话语权的存在,说明了民众对这种现象的容忍与认同,同时也说明反规则行为事实上已成为传统社会规则的一个补充。我认为,这或许是中国传统社会中黑社会得以存在生长的一个文化上的原因。中国有着悠久深远的专制主义传统,民主政治作为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中国的本土资源。渴望中国迅速实现现代化的某些社会精英,他们认为政治制度一步到位的民主改革是解决当前诸多难题的唯一选择。对此观点,笔者实难苟同。诚然,当前各种矛盾都聚焦于政治制度的改革,但如何该却大有讲究。不注意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的区别,只强调长痛不如短痛,冀图一步到位实现宪政民主,这绝对是中国社会的一大灾难。因为在突然消失的强力领导体制的废墟上,所能成长起来的只会是一批异常强大的黑社会团伙而非我们所希望的市民社会。这方面,台湾与俄罗斯的民主现实可谓殷鉴不远。
为什么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异常沉重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中,突然降临的民主不会诞生一个市民社会反而会催生出一个黑社会,这实在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大课题。类似的现象看来不仅是中国独有,天主教、东正教文化传统的国家也有,其余的如伊斯兰教、印度教及黑非洲国家是否会如此则笔者不得而知。
总之,“以毒攻毒”是中国现代化征途中有待克服的一个障碍,读者诸君勿以恶小而忽视之。
2002年2月14日
作者:范海辛(民间思想家)
B P: 96120-23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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