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到外国经营有优惠



        

    改革开放后,我国公民到外国挣钱的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到外国搞经营的也越来越多。 据1999年1月15日《烟台晚报》报道:我市目前共有48家境外企业。1999年1月14日《烟台晚报》报道:去年,我市外派劳务居全省首位。 我市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103个, 完成合同额7329万元。在外国经营要按照该国的税法纳税。 但大都不知道我国已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50 多个国家签订并执行了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是有许多税收优惠的。 遗憾的很,到目前为止,我市很少有人知道和享受到这些优惠。
    税收协定是两国居民(多边协定是多国居民)都可以享受的。在我国,不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 内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外国人可以享受,中国人也可以享受。同理,在外国, 该国自然人可以享受, 外国人(包括在该国的中国人)也可以享受;该国的居民企业(包括我国居民与该国企业合资成立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在该国的我国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
    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与不同国家签订的,有不同规定。但一般而言,常有以下主要优惠。
    一、个人劳务所得, 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只有在该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停留超过183天时,才在该国纳税。 如果没有设立固定基地且停留不超过183天,在该国不纳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的报酬。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在该国不纳税:(一)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其报酬不是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三) 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二、生产经营所得,即经营取得的利润。 只有企业通过在该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才在该国纳税。 也就是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该国纳税。例如, 我国的企业在外国搞建筑、工程安装等,一般以超过6个月的才构成常设机构。也就是说,不超过6个月的,在该国不纳税。
    三、投资所得,即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限制税率,一般是10%。就是说,不管该国税率比10%高多少,必须按10%征税。例如, 我国的预提税税率是20%,我国也得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10%征税。同理, 如果我国居民从外国取得以上所得,该国税率是30% , 也得按照10%征税。
    虽有佳肴弗食不知其脂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有这么多优惠,但我国居民大都不知道,怎么能享受到呢!究其原因,是宣传不够。从税收征管管辖上看,是管辖有空档。税收协定由涉外税务部门管辖, 而执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大大超过涉外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 解决的办法是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与税收协定的执行范围一致。 当前,只有大力进行宣传,让大家都知道。 所以笔者特别提醒大家:不能继续白吃亏啦!到国外挣钱,首先必须到税务部门或税务咨询部门咨询一下。
                             (发表于2000年6月28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