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罪有应得,不是“受灾”!


是罪有应得,不是“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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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331日在财经新闻版刊登了《高管被判刑引业界关注》的新华社电讯,该电讯说:“继红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等案件后,原山东巨力董事长王清华在古稀之年因违反证券法规仍遭受牢狱之灾……”。读了之后,令人颇感诧异。

 

头一天,山东巨力(000880)发布公告:“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昨天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60万元;其第一任董事长被告人王清华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天国内多家报刊在刊登了上述新闻的同时,也都披露了法院审理查明、导致王清华被判刑的罪责:19994月至20012月,时任山东巨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王清华,为使公司通过配股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备配股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张传胜编造虚假会计材料,虚增1999年利润161457361.06元,以达到配股需要的条件。2000年,王清华安排利用上述虚假的会计材料,编制配股申请材料,并在制作的配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骗取了配股资格,于20012月在深交所配售发行股票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

王清华一案,证据确凿。王清华不论主观上有无犯罪之动机,但毕竟实施了“配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骗取配股资格”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在发展培育中国证券市场的近10年间,红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山东巨力等上市公司的“王清华们”上下其手,无视国法的行为,既阻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王清华们”量刑判决,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更是“王清华们”罪有应得。

触犯国法,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触犯国法的具体人,被判刑是天经地义,更是咎由自取。根本就不是“遭灾”! 王清华一案的是非曲直,稍有点社会良知的公民,都会作出正确的判断。而题为《高管被判刑引业界关注》的新华社电讯,对王清华被判刑之同情,竟然是溢于言表。在以法治国的今天,岂能不令读者感到诧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