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的法治愿景


人们对于小康生活标准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范畴。一般都是用恩格尔系数和人均GDP来进行计算的 。其实,人类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精神的需求甚至高于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精神需求方面,尊重、平等、权利承认是人们普遍认为最基本的权利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的核心精神都是从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设立和分配国家权力的,甚至包括一些非民主国家和准民主国家。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执政当局已经高度注意公民精神方面的需求,在国家的最高层面大会上,执政党已经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在立法、执法、守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特别提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问题 。作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新一代中央集体,又提出了用推进法制经济的方式,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的要求 。本文试图从自然法则、公法法制和私法法制的角度来剖析在小康社会的情况下,公民和社会对法制状况的需求和期待。

一、  重视自然法则的存在
   人属于自然界,人的生存方式以及与环境的适应与斗争都与自然界的发展与变化密切相关。人成为有情感、有理智、有尊严的高级动物,完全是自然界的结果。人类在最初“符号标记”阶段到产生语言,都具有规则的影子 。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产生了剩余之后,私有制对规则的要求产生了质的变化。规则不仅仅是单个人相互协助和公平分配的需求,而是逐渐变成占有大部分生产剩余的“头领”的要求。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头领”的要求应该是符合“最大边际贡献”规律的:一方面要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最大限度的积累属于自己的财富 。这样,在确定规则的时候,就必须不能忽略作为单个人的私人利益因素。自从进入人类的文明社会以来,统治阶级就灵活的运用规则在逐步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改进保护民众的精神需求。人也就不再是单纯的肉体,而是用规则或者制度之类的词汇描述的客体。对人的约束和管理乃至于政治和经济的规则制定都无法回避自然人性这种自然规律。特别是进入公民时代以来。
    资本主义的出现使这种自然法则上升到了一种特有的高度。新型的资产阶级代表在革命的同时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的呼声,这种呼声唤醒了被长期压抑人性的工人和农民内心深处的自然人性,特别是追求平等、尊严和自由的需求。法国的《人权宣言》把当时人民的需要尽情的进行了描述,直到掀起了全球性的人权高潮。推翻了“君权神授”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力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只有人们对这种自然人权的普遍接受和强烈需要,才使资产阶级的革命得到了彻底的胜利。当然,对于自然法则的看重,也对资产阶级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对的人性生产力。
    自然法则的最根本基础是“权利与生俱来”。人之所以为人不是上帝赐予的的也不是法律赋予的 。面对自然法则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应该属于下位法。早在16世纪,英国最出色的律师卜劳顿就告诉世人:“肉体和灵魂,法律的文字是其肉体,道理及其意义是其灵魂。”自然法则的灵魂是自然的道理及其意义,而不是人为的创造。“世界上最专制国家的法律文本,也可以编纂成厚厚的法律汇编。” 创设的法律归根结底是不应该违反自然法则的,因为文明的法律是对自然法则的保护和明确,是为了让人类更明确的知晓自然法则的具体存在。“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违反自然法则的事情往往都是由宗教做出的。
    自然法则对于人的保护主要是对人权的保护。人权理论不仅仅只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更是凌驾于所有人文科学之上的自然法则。人权是无穷尽的。人类描述的所有法律的创制都不应该脱离开人权而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界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于自然界的进一步认识和利用,人的权利会变得越来越庞大,越来越清晰。
小康社会,应该让人们得到享受人权的机会。首先是自由权 。自由权是自然法则的最基本的内容,人一旦降生到这个世界上,自由权就应该随着这个肉体而存在,甚至可以说,自由权是肉体和灵魂结合的保障。不到三千汉字字符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近三十处强调人的自由权,可见自由对于人类的重要。所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被写在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头条。未经严格的、经全体公民按合法程序表决的法律的认定,任何机构、任何组织和政权都不得剥夺人的自由权。而且,即使是阶段性的或因为受到人类历史认知能力限制的限制人的自由权的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和监督立法机关的组织经常检讨这样的条款,以防法律落后于时代的进步。毫无疑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其他有关人权的保护描述,都是具有历史限制性的。其次是财产权 。自然法则强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有些国家只是过重强调公共财产权。公民私有财产权,使公民的首要基本权利。“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义,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尽管这句话是从财产权的渊源上出发的,但是足以看出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对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苦衷。其实,保护好公民的个人生产资料,才能更大限度的积累公共财产。“没有大家,哪有小家”的思想更应该尊重“没有小家,哪有大家”的观念。前苏联末期的很多民法学家和公法学家都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善良” 的建议。
    总之,没有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就无从谈到人权的保护。没有人权的保护,自然法则的“绝对至上”就会受到践踏,甚至会受到“恶法”的排挤和利用。在小康社会的条件下,人们应该运用各种智慧的手段,维护自然法则的至上。只有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待社会规范,才能创制出适应小康社会的公法和私法来。

二、公法 的重新归置
(一) 建立全新的有限政府观念
    早期的一些思想家认为,国家是个人的放大,因此人的特性决定了国家的特性。国家代表着一种公共权力,而执掌这种公共权力的主体就是政府。纵观整个政府发展演绎的历史,我们都会清醒地看到这种个人人性化了的政府尽用了各种办法损坏公民的私有权利体系。损坏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公民权利的损害结果却是相同的。权力的特征是征服、占有和扩张 。也正是这种特征的存在,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安全构成了侵害。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政治学界和法学界的一大任务。
    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公法的研究范畴。就如上部分讲到的,有限政府理论是人权原则的具体要求,政府的权利如果没有合理的限制,那么人权原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也就无法遵从自然法则。限制政府权力的理论来源最初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里对限制政府权力进行了最初的描述。在其后,人权运动和独立运动的精英们进一步发挥了限制政府权力的理论。其中,美国人在《联邦党人文集》利用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美国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精英们在持续了116天的制宪主要内容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今天,人权原则对于有限政府提出了双重要求:保障自由与维持秩序,充分保障基本物质生存权与确认更大自主决定与自由行动的空间 。
    在国家社会里,政党是组成政府的最重要组成成分,所谓政府的意志往往就是政党的意志,在一元化政党国家里,政府的意志可能完全是政党的意志。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力就相当于限制政党的权力。这要比通过制宪的方法限制政府的权力难上加难。因此,从理论上讲,民众大多把这种限制权力方面的“改良”寄托于政党的“自我觉醒”和“良心发现”。时代的进步和政党素质的提高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要求,特别是现代的经济全球一体化都刺激了政府的“主动限权”,以越南为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越南执政当局在政府权力方面做出了很大让步。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下原则下,更是体现了惊人的进步。“党政分开”“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都是政府主动限制自身权力的结果。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尊重人权和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等方面的一系列举动,都是“让权于民”“还权于社会”的具体体现。特别是提出“政治文明”的主张,更是民主文明的光彩之显现。但是,在小康社会的环境下,仅仅在这些方面做文章可能还远远不够。在很多方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还经常出现抵抗反对中央政策要求,欺压民众、违法侵权、操纵司法等侵犯法律的现象。
(二)小康社会对于公法的基本要求
    法学家们无法设想小康社会的理想法制状态,就像自然科学家无法准确预测自然界的变化一样。人们掌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往往都是阶段性的,就像牛顿的力学理论和量子力学的矛盾一样。但是,为了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发展,科学家们还不得不追寻随时都有可能被推反的自然科学理论。自然科学家的这种牺牲精神也值得人文科学工作者们学习。法学家也不能例外,甚至应该担当先锋的位置。正如美国一位著名法学家说的那样“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们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我们应该敢于对小康社会里的公法存在状态结合世界上其他已经处于小康状态的国家,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判断。
公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是明确的 。因为,没有这样的定义,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实质的研究。笔者认为,涉及到公共权力的法律就是公法。它应该包括公共权力的产生和分配;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和其他相关权力之间的关系。可见,在公法领域里,立法权是最重要的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