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第二次和第三次社会分配制度简述


社会分配,本来就是“不公平”的,任何单一分配方式,对全体社会人群来说,都不可能实现“公平”。所谓公平,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和看法。这种看法和标准,大体上统一于“技能”与“道德”两个层面。

技能丰富和具有高级技能的人(含法人)获得相对高收入,没有技能或技能低下者,只得到社会相对较低收入,是公平的;高收入者依法纳税和自愿拿出一部分个人收入救济贫困人群,低收入者得到社会同情与关爱,政府支持与他人援助,是公平的。前者,是社会发展与进步,人类改善生存状态所必须的,后者,是人性和生存权力的必然。当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被剥夺时,法律对其是没有限制力的;当收益大于成本的倍数超常时,法律对其也是没有限制力的。这两种情况,都是社会稳定的大敌。

富人认为:自己的富,是努力的结果,命运使然;穷人认为:自己的穷,是没有抓住机会的结果,命运的捉弄。穷人不认为富人完全是能力与努力的原因才富;很大程度上是机遇与获取财富的手段的非正当性所致。尤其是在一个无序与非规范的社会条件下,穷人的这种认识,在民众中间的比例较高。当这种认识,被无限度地放大,其他的社会消极因素一旦激发,就会暴发社会动荡。

抑制社会动荡的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三个层次的力量:

第一层次就是:第一次分配必须实现“合法效益优先”原则。技能丰富和高级的人才,能够顺利地得到相对高收入,使社会基本分配制度是阳光下的积极分配,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正效应。

第二层次就是:第二次分配必须实现“调节适度合理”原则。政府对第一次分配在“人性和生存”意义上的公平调节,必须在适度合理基础上实行“富济贫”。适度,就是政府征税决不能使纳税人产生“有能力受打击、政府抑制高收入”的感觉,出现逆调节社会认识,征税不是“杀富济贫”,要力争“拔更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合理,就是征税的动机和指导思想,符合大多数人的社会公平心理。

例如:个人所得税,必须是专用于救济或实行负税率制度;限制生育的国家,对多子女家庭不得减免,少子女家庭适当少征,反之亦然;鼓励提高国民素质的国家,对高级知识份子和高技术人才,多育子女减免,对低素质国民多育,则不予减免等等。

又如:财产税中的房产税,要抑制土地占用,就对一个家庭有多处房产的,对超出一般家庭需要的房产征收重税,而对低于国家人平居住面积的家庭免税。

还如:遗产税,在一个社会经济处于上升期,居民收入差距大,就是一项必须的税种,因为社会资源占有的非正义性,遗产本身对社会进步的消极面影响,它纠正社会意识和激励上进的意义不可低估。美国和香港取消遗产税,与中国大陆的情形不可比,不是处于同一个发展层次,社会意识相差一大节,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税的理由,

再如:燃油税,它比起养路费征收,不知要公平多少倍,节能的作用不可低估,交通稽征部门人员安置的难处与燃油税的好处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

这些,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调节社会第一次分配带来的负作用。我们的政府,如何把国家大政策和国民的社会发展预期意识融入到税收制度之中,并随时世变迁而及时异动,是新时期的大课题。

第三层次就是:第三次分配必须实现“乐于、鼓励、引导”原则。第三次分配往往人们认为只有道德性捐赠一类形式。其实,它包括道德性捐赠和非道德捐赠两类形式。

道德性捐赠,也有三种,一种是捐赠人与受赠人直接面对面的直接捐赠。一种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不直接见面间接捐赠。间接捐赠人,只把捐赠客体捐赠给社会公益或慈善组织,由社会公益或慈善组织统一实施救助。另一种是义卖和义举捐赠行为。义卖和义举捐赠行为是一些捐赠意向强烈,而没有捐赠能力或乐于用自己的行为号召更多有捐赠意向人们,集腋成裘。

非道德捐赠,是指捐赠客体的非道德性和捐赠行为不是出于道德本意的捐赠。捐赠客体的非道德性捐赠,是指通过非法、隐密、非正义的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事后,在悔过、“善良”心理的驱使下,借“道德”之名,而出现的捐赠行为。捐赠行为不是出于道德的本意的捐赠,是指如博彩业所产生的效益用于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事业的行为。

道德性捐赠,理应受到社会的鼓励。在一国的国民尚没有形成“道德满足”意识(各种宗教就十份重视这种道德意识的培养)的情况下,有必要用政府的政策诱导、引导,注意培养这种意识的形成。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捐赠的限制条款,就是没有意识到中国政府在这方面也有义务和引导的责任表现。

非道德捐赠,在此文发表之前,中国人还没有这个意存在。但,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确有这种行为。2006年审理的一个腐败案,就有个教育工作者,把贪污得来的赃款用于补助教育经费的事。这种行为的前半部分,当然是犯罪,后半部分,不得不认为是善意之举。虽然,不应鼓励,但在罪刑处罚时,不得不考虑到善意的成份。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例大量存在。

“博彩业”是世界性难题,它既是社会毒瘤,又是一部份人群乐于从事的行为。若是社会管理到位,规范博彩行为,有意识地引导成“社会捐赠博彩”,不失为训化“人类野性”的文明成果。

对有些社会丑恶的东西,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引导,让它为人类服务,尽可能消除它对人类的有害面,疏导其对人类做出有益贡献的通道,不失为和谐社会的创举之一。

上述三种分配,对社会都是有益的。目前,我们只对社会进步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第一次分配有足够的认识,对第二次分配的作用认识还没有到位,制度不健全,更没有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做。第三次分配,认识还不全面,对非道德捐赠的作用还没有认识到。

在对社会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社会有公平问题存在,就对最最基本的“效益优原则”产生怀疑,试图回到“大锅饭”的体制下,开倒车。社会分配不公,是指富裕者存在非正当收益的现象,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公平,公民的机会不平等,弱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

“非正当收益的现象,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公平,公民的机会不平等”。不完全是分配制度本身的问题,要靠其他改革来实现,完善分配制度改革只有从上述完善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制度入手,促进公平分配的实现,别无它途。

 

 

                                          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