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须知


卫生行政许可须知

 

公共卫生许可是指根据国家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管理相对方可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

(四)预防性设计项目

二、申请人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或产品许可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名称、性别)、申请内容、理由等;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生产经营场所的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五)产品原料、配方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和产品质量卫生标准;

(六)设备情况及性能资料;

(七)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自身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

(二)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场地进行现场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