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社保案”引发的思考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董登新(教授)
事件引发的导火索:
严格地讲,这宗案件的实质是“钱权交易”下严重违规挪用企业年金案,似乎应称之为“企业年金案”,但因旧有的体制下,上海年金中心是上海社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而这一笔30多亿元企业年金的巨资违规挪用,正是上海社保局直接“授权”的结果,也就是说,上海社保局对这一案件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媒体将这宗案件通称为“上海社保案”。
客观地讲,这一案件发生在新旧体制转换之前,是旧体制下滋生出的“怪胎”。2002年12月,上海年金中心正式注册成立,负责管理上海市的企业年金。从表面上看,上海年金中心是上海社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实际上,上海社保局对其拥有直接的管理权和支配权。2004年底,上海年金中心管理的资金量达60亿元左右,到2005年底就已超过110亿元。
在内部规章上,上海年金中心将资产配置分为两级:一级资产配置是指上海年金中心将全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按比例投资于不同的领域,比如银行协议存款、委托机构理财、购买国债等;二级资产配置是指机构(主要是券商)作为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人,在接受上海年金中心的委托理财后,按照双方的协议,再将企业年金投资在资本市场,获取利润。
实际上,早在2002年3月,也就是上海年金中心尚未成立的时候,30多岁的苏州青年张荣坤以32亿元拿下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收费经营权,之后的两三年,张荣坤接连大手笔投资高速公路,到2005年6月,“福禧投资”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
由此可见,上海社保案是发生在旧有体制下的违规挪用企业年金案,这是一宗典型的钱权交易下的行政渎职、行贿受贿案,同时,它也是社保领域最大的一宗腐败案。
正是针对旧有体制下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弊端,
然而,就在这一最后通牒发出4天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了《关于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尽管通告落款日期是
上海社保案再次向世人警示:企业年金不是地方政府的“唐僧肉”,更不是社保部门的“摇钱树”,谁也无权动用雇员的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雇主为雇员建立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自愿性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它属于私人养老金范畴,没有丝毫的“社会统筹”的成份,更不带有任何“公有”的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应该交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而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如金融机构)来打理,而不应该交由社保部门的行政机构或经办机构来代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年金的独立、完整与保值增值,而不致于让上海社保案的悲剧重演。
在此,我们奉劝一句:凡是不愿“放权”的地方社保部门,要尽快悬崖勒马,以人民利益为重,顺应和谐社会发展潮流,真正按两个“试行办法”的要求,尽快交出手中掌控的企业年金,专心做好地方社保职责及份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