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应记住的几点


农民工如何维权?

 

天寒地冻,草枯水冷。农民工返乡潮起,各地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发生,如何让农民工安全顺利返乡成为近一段时间热点问题。

农民工如何自我维权,使每年的上访事件减少呢?

贺兰县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说:当前,为农民工维权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农民工自己在维权时提供不了有力的证据,从而为农民工维权存在很大困难。在今后的打工生活中,为农民工朋友需要记住自我维权的几件事:

一、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如果是第一次到城里务工,可能找中介机构介绍活的比较多。如果去了中介机构,应该看该介绍机构的营业证书、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同时还要索要交费收据。同时,与中介绍机构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各种用工条款必需看清,自己要保护好合同。如遇问题及时打投诉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的电话是:0951-12351-1,银川市总工会的电话:0951-12351-2,石嘴山市总工会的电话:0952-12351,吴忠市总工会的电话:0953-12351,中卫市总工会电话:0953-12351,固原市总工会电话:0954-12351

二、如果是经常出外打工人员,与建筑单位有过交往的,如果不通过中介机构找活。在找活之时,需注意的问题有:

1、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与打工有关的各种票据,如用人单位开的劳动合同书,或者与劳动单位存在事实劳动的各种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合同时收的押金等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或者中介机构介绍给用人单位的证明等;

3、还有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三、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条件有:指农民工被用工单位招用后,没有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以前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农民工也应享受与其它招聘工人同样的待遇。农民工应保存好用工时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种手续,以便维权。

一般来说,农民工应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如有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投诉。

同时,也应记住的是,如果这家单位是非法用工单位,如果没有合法的经营执照等手续,应记住非法用工单位负责人名字、电话及有关有序,以使维权举报时作为举报证据。

四、农民工应依法维权,同时还要注意维权的时间,如果有问题应及时投诉,或者向投诉单位咨询有关问题。

如果在工作时,用工单位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应及时与用工单位交涉,最好达成有关协议,拖欠工资,或者以各种借口说单位没钱,没有钱发等问题时,最好让用工单位签字,或出据各种证明,以使向劳动部门投诉,方便日后维权。如果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争议进行仲裁的、或行政复议的等合法给权之后,应记住的时间是:

1、申请仲裁的,应在申请仲裁的当天开始,不得超过两个月(60日)内的任何一天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对仲裁不服的,应在仲裁书下发之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行政复议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收行政复议书之日,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发生之后,在医院就诊之时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