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损失由企业自查违背程序正义


对北京国企在清理核资中发现的大量资产损失,北京市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相关国企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分析,看是由于决策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还是由于控制体系不健全造成的损失,如果是个人决策原因导致的损失就必须分析个人决策行为是否对损失负有决策责任。(28《新京报》)

国有资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在发现损失后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是值得肯定的。但令人不解的是,国资委为何让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自己调查自己,让相关决策者自己检查自己是否在损失中有过错和负有责任?要知道,法治社会“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要求在任何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者本身必须处于事件之外,具有中立、公平、公正的立场,否则程序就是偏私的,不公正的。

由此可见,国有资产出现大量损失,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损失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相关问责程序。但调查的主体不应当是企业自身,也不应由企业决策者(个人或集体)来决定自身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直接参与者和当事方,与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决策者自身利益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他们来行使国有资产损失的调查权甚至由决策者自己来决定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这样的程序是没有公正性可言的。

其实,我们目前的法律框架并不缺乏国有资产监管和问责机制,比如国资委本身就是专司监管的政府特设机构。在此笔者不禁想问:为何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国资委自己不对此直接展开调查?国资委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违反正当程序交给企业自己处理,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另外,在国有资产监管和问责问题上,是否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