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乱收费收税是对纳税人贡献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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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据这位人士介绍,对于2004年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新京报》3月1日)

  对于国税总局是否应该对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一事,前段时间引起了媒体和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争议。而今,又有官方人士站出来发言了。

  如果真如这位“有关人士”所说,征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国税总局在明知道有些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存在不合理性、乃至非法性的情况下,还出台了办法对其进行征税呢?我想,这种理解是不为过的。

  由此看来,这有关人士的解释对公众来说依旧是苍白无力的,并平息不了人们心中的疑惑。对乱收费进行征税,不仅有损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更是对广大纳税人贡献的玷污。

  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很大部分属于乱收费,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人们在反对教育产业化,警惕教育腐败中所深恶痛绝的。而我国的法律也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税务机关可以对违规收费、非法所得征税。

  税务机关作为执行国家税收权力的公共部门,如果明知道纳税单位、纳税人的收入存在不合理性乃至非法性的可能还对其加以征税,这就足以威胁到国家税收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国家税收的税源应该保持其“阳光性”,纳税人的贡献应具有纯洁性,这是起码地国家权威和社会正义所在。

  其实,税务机关也并非不可以对学校纳税的已有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而应讲求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应确保要求学校申报纳税的收入属于合法所得。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理应先由物价、教育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收费、非法所得予以清退返还、或罚没上缴国库。对于此后明晰的学校合法收入,税务机关对已有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才有可操作性;如果没有这个前提,税务机关就不应该急于出台容易引起公众质疑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收是“阳光收入”,纳税人贡献是光明正大的,这都容不得玷污和亵渎。在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上,国税总局等政策出台机构还是应该反思一下,公众为什么会质疑?怎样做才能让公众平息质疑?而不是对政策去一味地辩解与强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