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银监机构如何监管农信社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就改革试点省(市)农信社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在此背景下,作为基层银监机构,如何准确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准确定位,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一方面,要深刻领会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内涵,从思想上解决“监管什么”与“如何监管”的根本问题;另一方面,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抓紧对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规则进行清理、修订和整合,制定必要的配套规则,完善内部工作程序,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自觉将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和评判各项工作的标准,忠实履行职责。
二、以人为本,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监管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严格准入是前提。高管人员任职准入中,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审查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更要注重审查思想品德、经营行为、工作业绩的考核。要进一步规范任职资格监管,实行任前考试测评、任中动态考核、离任稽核报告制度,对于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资金损失、违规债券投资和违规拆借、违规经营有个人行为和以权“寻租”行为的,要取消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执法,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基层银监机构在积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再次排摸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按照银监会提出的序时性监管的要求,严格依法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在三年内完成对辖区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审慎为先,全面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准确、积极地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二要抓住“银监会要求全国农村信用社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这一契机,逐步推行贷款五级分类试点;三要切实加强对关联企业和个人贷款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加强对2001年以来新增贷款风险的监控,加强对信贷集中风险的监测,严格超比例单户大额贷款的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强化信贷管理,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五、强化内控,努力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要建立和完善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和各业务重要部门的独立运作;二是强化风险评价,重点加强对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三是探索激励相容监管,充分发挥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内稽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四是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员工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
六、协调配合,实现经济金融持续发展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是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精神,协调地方政府、省级联社(主要是办事处)、人民银行等各方面的关系;二是配合地方各级政府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特别是在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法人治理框架的构建上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三是正确处理好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四是当好政府参谋,深化“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社会信用环境重塑良好信用环境。。(此文发表于2004年年中的《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