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


   二.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                                                                 

 

            劳动产权指的是劳动者根据其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而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与非人力资产投入者一起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作为劳动者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劳动产权应该在宪法文本中有充分明确的表述,从而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并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保护。

            应该指出,劳动产权与按劳分配在概念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完全公有制又不存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商品、货币、资本、财产等概念都将失去意义,按劳分配意味着不允许非劳动收入的存在,这在当前没有现实意义。在承认资本产权的情况下,如果分配指的是对剩余的分配,那末在分配层次上,劳动产权就决不意味按劳分配;实际上,它是按要素(包括人力和非人力要素)分配的产权基础之一。

            劳动产权与利润分享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却不能混同。在最好的情况下,利润分享可以是劳动产权实现形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能涵盖其所有内容(如管理权的分享)。在最坏的情况下,作为资本产权拥有者的恩赐,利润分享不过是管理雇用劳动者的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或形式而已。不管怎样,利润分享概念本身并没有触及劳动者各项权利的产权基础,更没有把劳动产权看作是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宪法权利。

            在雇佣劳动体制内,劳动者以取得工资为代价,把劳动产权中所有其它部分统统让渡给了资本拥有者。雇佣劳动的辩护者提出种种理由,如非人力资产的稀缺性、专用性、可抵押性,以及让渡必然带来高效率,等等,来论证这一让渡在经济上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这些理由,没有一条经得起仔细审查。[1] 其实,正如任何产权总是一定政治结构和法制框架中认定的抽象的社会权利一样,劳动产权的让渡,即允许资本独占企业产权垄断企业利润,也只是一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框架中的制度安排,没有任何天然的合理性。这一论断的另一面则是,劳动产权的伸张,必须以政治结构和法制框架的改变为前提,其所涉及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雇佣劳动者阶级,而不仅仅是一个个单个的劳动者的个人权利。

            劳动产权是劳动者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这一论断的最终根据在于,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是使作为剩余创造唯一源泉的劳动过程得以进行的主体基础。由于作为劳动过程主体的劳动者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其权利得由社会来界定,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及产物,就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没有社会(通过法律)的认可,不能任意让渡。

      有些保守派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可能会诉诸洛克来抗议这一对自主个人主体活动权利(包括对作为其活动产物的财产的主权或任意处置权)的侵犯。洛克不但在西方思想史上极其重要,在当代论战中也是个绕不开的人物,因此有必要对保守派解读洛克略加评论。

      保守派自由主义者把洛克的劳动财产论解读成为绝对私产权的伦理-法权基础:既然私有财产来源于私人劳动,那私人对其财产(甚至包括其劳动能力、劳动活动和人身自由)自然应该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因此,对私有财产及私产交易(包括雇工契约)的任何公共干预,必须在伦理(道义)和法权的基础上加以拒绝。

      但在解读洛克时,他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是在中世纪自然法权(Naturl Rights)学派的母体内发展起来的。[2]主张自然法权的神学家们认为,尽管上帝给的地球是全人类共有的,人们却可以通过劳动占有其一部分为己所用。至于这样占有的东西能否看作私有财产,分歧极大。Dominican 派教士认为当然可以;但Fransciscan 派教士认为不能:因为占有只是人们之间的约定,并不自然。

      在私有财产问题上,洛克大体上站在 Dominican 派一边,并有所发展。不应忘记的是,洛克始终没有脱离中世纪自然法权学派“神学-经济-法律”三位一体的论证方式:劳动固然使人有权占有私产,但这私有产权却并不是无边无际,其边界不能超过自然理性许可的限度。这里的理性指的主要是不许暴殄天物、任意浪费,同时还有义务给别人留下足够多的资源,使他们也能活下去。这样,由人间规定权利义务的实证法所界定的经济上的财产权,必须以由理性界定的自然法权为基础。而后者,其实不过是神学外衣下的社会规范(即社会认定为“自然的”理性和法权)或集体理性而已。

固然,洛克承认,由于不会腐坏的货币的出现,人们可以超出以前因自然财富会腐坏而出现的自然界限,无限制地积聚自己的私产。但是,他对私产积聚的这一让步,不应该成为忽略其财产观基本特征的理由。其中,他的自然理性(或集体理性)论有两个含义特别值得注意。第一,作为人类共同体一部分的个人对财产拥有的主体权利,不能被化解为纯私人的权利。这从他“权利-义务不可分”(分了就不自然)的产权观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二,没有绝对的私人权利,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理性和法律的限制,因而总是相对的;这就为理解权利(包括产权)的社会文化历史特征打开了大门。税收和福利国家对国民财富的再分配,明白无误地否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性;而不准买身为奴,则连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也给剥夺了;法权实践中的这些历史事实,与洛克法权观的内在精神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当代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的(作为雇工自由和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基础的)绝对私产权主张,不但没有任何神学或形而上学方面的依据,就是从洛克的产权学说那里,如果不作误读,也不可能找到任何支持。当然,他们的依据主要不在这里,而在坚持,只有让“理性”个人不受干扰地(有绝对权利)去追逐私利,才是取得高效率(把饼做大)的最佳甚至唯一的途径。

在转而讨论劳动产权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之前,先作两点评论。第一,主张劳动产权并不意味着否定资本产权。相反,它以承认资本产权为前提,并以劳资合作、共建和谐社会为其题中应有之义(为其提供恰当的产权基础)。其实,劳动产权也可以叫做广义的人力资本(以与狭义的、只包括科技与管理人才的“弹性人力资本”相区别)产权。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这里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对社会财富生产实际机制的清醒认识。第二,劳动产权的实施,除了废除雇佣劳动、对企业产权在劳资间重行分割以外,对于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如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不涉及雇工与企业产权的其它各种关系),并无触动。



[1]  参见本书中左大培、卢周来、方竹兰等人文章中的分析和评论。

[2] 关于自然法权学说的权威著作是 Richard TuckNatural Rights Theories –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参见Janet Coleman: “Pre-modern property and self-ownership: before and after Locke: or, when did common decency become a private rather than a public virt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2005).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