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当改革完善


如何使利息税既能充分体现调控社会资金流动方向与配置结构,调节社会成员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顾社会成员中下收入群体的利息收入保护?我以为,应当尽快改革完善利息税计征制度,其基本方向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差别性的利息税率。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内的储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储户,按超额八级累进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设定全国统一的唯一客户号,据以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额。

——扩大利息税计征覆盖面。税务部门要加强利息税计征管理,将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都列入利息税计征的管理、检查、监督范围,把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切实落到商业银行、筹资企业。对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单位,要严加检查,督促其将利息税全额代征代缴到位。

——严厉查处偷漏税行为。制定偷漏利息税行为处罚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加强利息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计缴情况的统计、检查和监督,一经发现偷漏税行为,就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从严处罚,不仅要依法追究偷税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而且还应当追求代征代缴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