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几年蓝堡、阳光100等“拒绝商住”的口号,到不久前富力城内公司“遭拒”,曾经让老潘引以为傲、受投资者积极推崇的“SOHO商住楼”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司“遭拒事件”引发的地产思考
曾经风靡一时的“商住楼”目前境遇已经江河日下,不仅成为写字楼的“大敌”,就连一些住宅项目特别高档住宅也开始积极喊“打”。
公司“遭拒”维权还是侵权
今年2月28日上午9点,有十多个富力城“公司户”上班的员工人被保安拦在门口,不让入内,此举“一石引起千层浪”。据物业公司称,富力城是纯住宅小区,“公司户”的存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安全和利益。但“公司户”业主却声明,他们不属于工商部门规定的不让在社区开设的那几类公司,何况我国法律法规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在住宅不能开办公司。
北京富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劲说,我们下这个决心,开始也有很多压力和顾虑,也有部分的业主也会施加压力,不断打电话说他们有权利开公司,但最终我们认为还是要顾全社区整体业主的利益,绝大多数的业主是希望富力城成为一个纯的住宅小区,而且对我们的“拒商”行动都表示支持。其实好多年前广州政府已经正式下了规定,规定所有在广州注册的企业只要是拿住宅的产权证,工商局是不会批准的。利用住宅办公司对公司可能是有利的,但对于社区里的其他业主显然是百害而无一利。
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却认为,开发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拒商”做法值得商榷。如果在卖房的时候开发商和业主就有约定,比如物业管理公约等方面的约定也许还可以。或者有业主大会的决议,否则的话,物业的这种做法尽管是表达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可能违规。另外,从法律角度讲业主是有在社区里开设公司的权利,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住宅小区不能进行公司注册。如果工商部门不给注册,这也是违规的。因为在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当中,只要有办公场所就可以注册,只要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明确规定的不能在住宅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几类公司。
“拒商”是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对富力城物业的做法非常赞赏,他说,富力房产做了维护消费者权利好工作。因为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说,商住混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我考虑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利。因为住宅房屋是用于居住的,不是提供经营者从事商品的交易或者赢利性服务的环境。从人身安全的保障来说,居住的房屋是属于民用的,百姓在这里是要休养生息,如果商住混居必然是陌生人增多,人员构成复杂,居民的安全感普遍会降低。同时,小区的保安无法对这么多的陌生人进行了解实施保安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安全防范体系的系数的下降,给各种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的犯罪造成了条件。
第二,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居住消费者的买的是居住环境,它应该是安全、和谐、环境优美、服务方便的居住环境。消费者支出的购房费用买的是这样的环境。商住混居的噪音、污染、拥挤、杂乱是消费者用相应的价格没有买到自己称心的居住环境,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三,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商住混居使消费者在已经购买了居住环境的条件下,无法在选择其他。商品房的高支出使消费者不可能像买一件商品、一件衣物那样,弃之而重新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有消费者无法使商业企业退出小区,而只能使自己的自主选择权遭到侵害。
第四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重权。中国的民族习惯住宅就是住宅,民住小区就是居民小区,在这个小区里除了为已购房的业主提供方便服务,比如说一般的日用百货的小商店、美容美发、邮政、电信、饮食之外,而不应该再有其他的公司和经营者在这里。用居住住宅作为商用,将生活小区商业化。所以,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人格、尊严或者民族风俗习惯的一种侵害。
纯居住社区需要大家“净化”
北京方恒地产副总经理王文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住需求本身不是万恶的,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完善,开发商在做产品方面要逐步地细化,“纯居住”是容纳人们理想生活的住区,它应该是“净化”的,因为如果“纯居住”社区里出现商住的局面,对小区的品质和公司对业主的承诺都是有很大的折扣的,这点我们方恒和富力看法非常一致。但是,我们并不排斥一些商住的产品。我们四惠桥边上的东方时代,业内都知道它的位置非常好,品质也不错,这个小区从楼内、室内,小区的配套包括园林都是为居住做准备的。但目前也出现了商住情况,这是我们史料不及的。另外,我认为净化社区单从开发商的角度努力显然根本不够。因为即便是开发商在售楼的时候和业主在公约上、在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上,签订说不能做商业经营,不搞任何经营活动,但即便这样他仍然可以注册,他注册完了以后,我们又能有什么办法解决。
北京市物业管理商会会长徐北风认为,商住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一个社区来说,发展商是造船的,物业公司是开船的和服务的,业主是坐船和买船的,这三方的利益如果能够达到统一,这个船才能顺利的开下去,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发展商有发展商的考虑,规划的是住宅,实际上是卖商住,能获取更大利益;业主中也有一些业主,买房子是做投资,租给公司价高利厚,那我就做出租。那么物业公司该怎么办?如果三方都能考虑全体业主的权益,我觉得这个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北京均豪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自霞则认为,在公司起步阶段是需要像“商住楼”这样的产品。而“拒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国外一个区里一般都会有一个商务中心或者小的办公室,一般公司会注册在这里,他们谈客户的时候会到附近的比较方便的商务中心去洽谈一些商务。香港也是这样,我有一个朋友就在香港一家高档公寓里注册了一家公司,但他只是把公司登记注册这么一个地方,一旦需要跟客户商谈的时候,他还是会选到一些像商业中心这样的场合和客户进行洽谈。
“关键是业主,业主要有保护的意识”,中国消协消费指导部副主任张德志说,如果你认为他的侵权情况已经发生了,如果你能容忍,法律就会视为你默认。培根曾经说过,“购买住房在很多程度上看邻居,换句话说你钱里的一半主要是买邻居”。古人说“孟母择邻而居”。邻里之间的关系是在道德层面的,而由商住引发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从道德方面去约束,或者由某个部门、某个单位或某个团体去解决。
公司“遭拒事件”引发的地产思考
曾经风靡一时的“商住楼”目前境遇已经江河日下,不仅成为写字楼的“大敌”,就连一些住宅项目特别高档住宅也开始积极喊“打”。
公司“遭拒”维权还是侵权
今年2月28日上午9点,有十多个富力城“公司户”上班的员工人被保安拦在门口,不让入内,此举“一石引起千层浪”。据物业公司称,富力城是纯住宅小区,“公司户”的存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安全和利益。但“公司户”业主却声明,他们不属于工商部门规定的不让在社区开设的那几类公司,何况我国法律法规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在住宅不能开办公司。
北京富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劲说,我们下这个决心,开始也有很多压力和顾虑,也有部分的业主也会施加压力,不断打电话说他们有权利开公司,但最终我们认为还是要顾全社区整体业主的利益,绝大多数的业主是希望富力城成为一个纯的住宅小区,而且对我们的“拒商”行动都表示支持。其实好多年前广州政府已经正式下了规定,规定所有在广州注册的企业只要是拿住宅的产权证,工商局是不会批准的。利用住宅办公司对公司可能是有利的,但对于社区里的其他业主显然是百害而无一利。
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却认为,开发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拒商”做法值得商榷。如果在卖房的时候开发商和业主就有约定,比如物业管理公约等方面的约定也许还可以。或者有业主大会的决议,否则的话,物业的这种做法尽管是表达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可能违规。另外,从法律角度讲业主是有在社区里开设公司的权利,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住宅小区不能进行公司注册。如果工商部门不给注册,这也是违规的。因为在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当中,只要有办公场所就可以注册,只要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明确规定的不能在住宅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几类公司。
“拒商”是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对富力城物业的做法非常赞赏,他说,富力房产做了维护消费者权利好工作。因为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说,商住混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我考虑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利。因为住宅房屋是用于居住的,不是提供经营者从事商品的交易或者赢利性服务的环境。从人身安全的保障来说,居住的房屋是属于民用的,百姓在这里是要休养生息,如果商住混居必然是陌生人增多,人员构成复杂,居民的安全感普遍会降低。同时,小区的保安无法对这么多的陌生人进行了解实施保安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安全防范体系的系数的下降,给各种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的犯罪造成了条件。
第二,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居住消费者的买的是居住环境,它应该是安全、和谐、环境优美、服务方便的居住环境。消费者支出的购房费用买的是这样的环境。商住混居的噪音、污染、拥挤、杂乱是消费者用相应的价格没有买到自己称心的居住环境,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三,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商住混居使消费者在已经购买了居住环境的条件下,无法在选择其他。商品房的高支出使消费者不可能像买一件商品、一件衣物那样,弃之而重新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有消费者无法使商业企业退出小区,而只能使自己的自主选择权遭到侵害。
第四商住混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重权。中国的民族习惯住宅就是住宅,民住小区就是居民小区,在这个小区里除了为已购房的业主提供方便服务,比如说一般的日用百货的小商店、美容美发、邮政、电信、饮食之外,而不应该再有其他的公司和经营者在这里。用居住住宅作为商用,将生活小区商业化。所以,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人格、尊严或者民族风俗习惯的一种侵害。
纯居住社区需要大家“净化”
北京方恒地产副总经理王文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住需求本身不是万恶的,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完善,开发商在做产品方面要逐步地细化,“纯居住”是容纳人们理想生活的住区,它应该是“净化”的,因为如果“纯居住”社区里出现商住的局面,对小区的品质和公司对业主的承诺都是有很大的折扣的,这点我们方恒和富力看法非常一致。但是,我们并不排斥一些商住的产品。我们四惠桥边上的东方时代,业内都知道它的位置非常好,品质也不错,这个小区从楼内、室内,小区的配套包括园林都是为居住做准备的。但目前也出现了商住情况,这是我们史料不及的。另外,我认为净化社区单从开发商的角度努力显然根本不够。因为即便是开发商在售楼的时候和业主在公约上、在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上,签订说不能做商业经营,不搞任何经营活动,但即便这样他仍然可以注册,他注册完了以后,我们又能有什么办法解决。
北京市物业管理商会会长徐北风认为,商住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一个社区来说,发展商是造船的,物业公司是开船的和服务的,业主是坐船和买船的,这三方的利益如果能够达到统一,这个船才能顺利的开下去,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发展商有发展商的考虑,规划的是住宅,实际上是卖商住,能获取更大利益;业主中也有一些业主,买房子是做投资,租给公司价高利厚,那我就做出租。那么物业公司该怎么办?如果三方都能考虑全体业主的权益,我觉得这个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北京均豪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自霞则认为,在公司起步阶段是需要像“商住楼”这样的产品。而“拒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国外一个区里一般都会有一个商务中心或者小的办公室,一般公司会注册在这里,他们谈客户的时候会到附近的比较方便的商务中心去洽谈一些商务。香港也是这样,我有一个朋友就在香港一家高档公寓里注册了一家公司,但他只是把公司登记注册这么一个地方,一旦需要跟客户商谈的时候,他还是会选到一些像商业中心这样的场合和客户进行洽谈。
“关键是业主,业主要有保护的意识”,中国消协消费指导部副主任张德志说,如果你认为他的侵权情况已经发生了,如果你能容忍,法律就会视为你默认。培根曾经说过,“购买住房在很多程度上看邻居,换句话说你钱里的一半主要是买邻居”。古人说“孟母择邻而居”。邻里之间的关系是在道德层面的,而由商住引发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从道德方面去约束,或者由某个部门、某个单位或某个团体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