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想观念上得到了初步树立,在管理制度上省政府于2005年1月13日颁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明确规定:对政府性负债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尝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减少决策风险;对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政府性负债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稽查核查,实行过程控制;项目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绩效评价;着力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各市县要以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以上三项指标的上限分别为10%、100%、15%;已经突破风险指标上限的市、县(市、区),要采取措施,降至限制水平以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这项工作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该各县、市、区也纷纷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应当值得肯定的说,这些管理办法的下发,对于对于树立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想观念和制度意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遏制政府性债务的持续恶性增长,防范地方财政性风险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
但是,相对于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这样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而言,目前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还相当不够,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上还没有真正到位。目前,市政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已经比较重视,但是,部分市、县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还没有想通,还在以消极的态度看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致在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上应付了事。
2、制度落实上还没有真正到位。2005年以来,各县、市、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应当说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在制度的制定和贯彻上已基本落实到位。然而,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执行,如果不执行,那么再多再好的制度也没有用。据调查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对政府性债务管理还停留在制度上,并没有按照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去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3、防控机制上还没有真正完善。综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设置了几个比率上限指标,而没有风险评判制度,还没有风险化解机制,比如债务到期偿还不了如何解决预案也没有制定。同时,在比率上限指标设置上也是一刀切,不符合丽水各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承受能力差异显著的实际。
4、防控措施上还没有足够力度。如县区域债务存量已严重超比率,在债务增量上如何控制,存量上如何限期逐年压降到位;大量债务集中到期不能偿还,如何化解风险等,都缺乏有力的防控措施。例如,2005年3月末该市的贷款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19.17%,其中市区地方政府负债率已高达 47.14 %,分别比控制标准高9.17、37.14个百分点。全市地方政府性贷款与地方财政总收入之比达 192.81 %,比控制标准高92.81个百分点,其中市区为 392.87 %,比控制标准高292.87个百分点;还有4个县分别高达222.03%、193.35 %、125.56 %、101.48%,依次比控制标准高122.03、93.35、25.56、1.4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超过规定举债现象较为普遍,且政府背景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较多,贷款到期时间又过于集中,按时还贷较为困难,已出现不良资产苗头,风险初步显现。至于如何防范和化解贷款到期偿还风险,却少有拿出积极措施。
但是,相对于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这样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而言,目前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还相当不够,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上还没有真正到位。目前,市政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已经比较重视,但是,部分市、县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还没有想通,还在以消极的态度看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致在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上应付了事。
2、制度落实上还没有真正到位。2005年以来,各县、市、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应当说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在制度的制定和贯彻上已基本落实到位。然而,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执行,如果不执行,那么再多再好的制度也没有用。据调查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对政府性债务管理还停留在制度上,并没有按照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去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3、防控机制上还没有真正完善。综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设置了几个比率上限指标,而没有风险评判制度,还没有风险化解机制,比如债务到期偿还不了如何解决预案也没有制定。同时,在比率上限指标设置上也是一刀切,不符合丽水各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承受能力差异显著的实际。
4、防控措施上还没有足够力度。如县区域债务存量已严重超比率,在债务增量上如何控制,存量上如何限期逐年压降到位;大量债务集中到期不能偿还,如何化解风险等,都缺乏有力的防控措施。例如,2005年3月末该市的贷款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19.17%,其中市区地方政府负债率已高达 47.14 %,分别比控制标准高9.17、37.14个百分点。全市地方政府性贷款与地方财政总收入之比达 192.81 %,比控制标准高92.81个百分点,其中市区为 392.87 %,比控制标准高292.87个百分点;还有4个县分别高达222.03%、193.35 %、125.56 %、101.48%,依次比控制标准高122.03、93.35、25.56、1.4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超过规定举债现象较为普遍,且政府背景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较多,贷款到期时间又过于集中,按时还贷较为困难,已出现不良资产苗头,风险初步显现。至于如何防范和化解贷款到期偿还风险,却少有拿出积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