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细则22条)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的列支标准计算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计提交际应酬费。(国税函发[1995]094号)
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331号)规定,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①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②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③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细则23条)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但如企业用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或借款投资本息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对于企业收到的外汇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5)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国税发[2003]127号文已取消审批。)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细则24条)
关于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有专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专题1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发文时间:2/9/200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