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成本费用列支的其他规定(10)


 

    3、成本费用列支的其他税收政策:

    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列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对于不允许列支或者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预提费用和准备金: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或各类风险,采取预先提取一定数额的准备金,或者向境内、外保险机构投保相关财产、责任保险等财务措施,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税法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另外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它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3)企业职工培训费: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场地租赁费:

    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类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对于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也可以参照税法对捐赠的处理方法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对于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6)房地产企业境外销售费用及租赁房屋计提的折旧:

    房地产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补的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8)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费用列支: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并且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而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