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于
以下所列为自央行宣布升值以来,管理层推出的相关汇率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和颁布时间:
1. 外管局7月起取消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宣布,自
2. 外管局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以防范汇率风险
外管局最新通知称,为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自
3. 外管局调整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政策,可用人民币标价结算
外管局对现行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免税商品标价和结算的币种范围,由现行的外币结算和标价政策调整为人民币或外币进行标价和结算。
4. 央行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委托境内银行进行境外金融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步入操作阶段。
5. 央行允许银行等境外理财投资,放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中国人行公告称,为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和保险机构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央行并提高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并进一步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6.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央行发布公告,自
7. 外管局推出外汇做市商制度,2006年起推出询价交易且交易时间延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做市商制度,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以上是成为做市商的备选条件之一.并拟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引入询价交易方式,且询价交易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下午17:30分。
8. 央行扩大香港居民人民币业务,并提高个人现钞兑换上限
央行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其中居民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20,000元人民币。
9. 央行扩大即期汇市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至上下3%
央行决定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从原来的上下1.5%扩大到上下3%,还调整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的管理方式,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
10. 外管局称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外管局日前通知,将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并明确综合头寸包括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11. 外管局调整对境外企业融资担保方式,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此举有利于推进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同时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12. 央行扩大银行间外汇交易主体,允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央行宣布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实需原则,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六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13. 央行扩大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并开办掉期业务
央行扩大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凡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备案後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允许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六个月以上的银行,可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此外,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了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14. 外管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
外管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对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提高为等值5,000美元;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提高到等值8,000美元。
15. 外管局将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比例提高至50-80%
外管局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现行的30-50%调高到50-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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