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章学习200问(41)


76.为什么说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这是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由党员或党员代表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他们集中代表了全党或者本地区、本单位全体党员的意志,因此,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本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
    77.怎样理解“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一是指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管理。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指党员必须维护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党组织的决定一经形成,党员应该积极执行,即使在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决定,这是党的纪律。当然,党员如果对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享有的权利。

78.怎样理解“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少数服从多数,就是遵循按照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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